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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办法
时间:2014-05-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完善和规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 

第三条 在本院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四条 本院应当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查询方法,并通过门户网站、立案大厅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二)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三)执行异议、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定书。 

第六条 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五)按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某乙”等替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商业秘密;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要求处理,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部分。 

银行账号、邮箱,用“××……”作部分替代。 

第九条 承办法官应当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十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时将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电子版)上传至审判(执行)信息系统,裁判文书录入标题统一为“案号+文书类型”。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不论生效与否,承办法官应当在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完成隐名、信息删除等技术处理工作,认真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手续。 

第十二条 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不宜上网公布的,应当在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并由承办法官在文书上网系统中勾选确认。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对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承办法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补正裁定(电子版)提交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对本人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质量、技术处理不当、错传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发生前述情形的,按规定追究承办法官或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得修改及更换。如因网络传输故障、技术处理不当、错传或者属于不得上网公布情形等需要撤回的,由承办法官提出意见,经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向省高院审判管理处申请撤回。撤回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一份上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处。 

第十六条实行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情况月报告制度。各业务部门于每月二十四日前将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况报送院办公室司法统计员处。 

第十七条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处理有关裁判文书的更换、撤回、退回工作; 

(二)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需要答复处理的,分流至相关部门办理; 

(三)指导、监督、总结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对不按时或不按规定上网公布、错传、文书质量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 

(四)完善、维护相关技术设施。 

第十八条 本院各部门均应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的意见建议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部门对负责办理的回复或答疑情况及时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可以通过本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由本院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年应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律师等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院政治处应加强业务培训、交流,组织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并将各部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庆元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实施细则》(庆法【2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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