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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元县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5-04-16  来源:  作者:庆元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点击数:   分享到:

 一、引言

长期以来,很多食用菌新品种和新工艺不经知识产权保护就进入了生产领域。由于食用菌菌种及其生产工艺的可复制性,科技成果一经投入就遍地开花,科研机构无法实现科技成果的合理收益,导致我国食用菌科研机构严重萎缩,食用菌科研开发工作停滞不前。同时,国内食用菌企业自身科技开发能力不足,加上缺乏科研机构的技术支持,进一步导致了国内食用菌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品牌严重缺乏,我国食用菌产业的发展也在低水平徘徊,食用菌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难以为继。因此,将食用菌行业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具有现实意义。    

庆元食用菌产业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庆元香菇”品牌价值43.78亿元,位列全国农产品第八,是我省唯一进入前五十的农产品品牌,其技术已大面积向周边县市乃至全国辐射,形成的年产值达15亿元以上,是我国首个命名的“中国食用菌产业基地”。在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不足。为此庆元县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深入本地食用菌一、二、三产业的相关重点企业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调研,走访了部分企业家、专业代理人,通过召开小型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抽样统计分析等方式方法,经课题组综合分析研究,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二、庆元县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一)知识产权工作在探索中发展

食用菌产业是庆元县的一项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富民惠民产业,庆元要保持食用菌强县优势和领先地位,必须以知识产权保护来推动食用菌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庆元县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1.创新管理机制。(1)理顺管理体制。2010年,庆元县在原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整合县食用菌办公室、科研中心的力量,组建了全省首个食用菌管理局,把食用菌产业科研、生产、流通和对内对外合作交流等管理和服务职能归口,管理职能进一步集中。(2)发挥协会功能。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防止出现恶性竞争,通过培植行业协会,做大做强食用菌产业,扩大产业规模,提高种植和管理水平,提高菇农的组织化程度。(3)创新发展平台。通过努力,全国首个“中国食用菌产业基地”和区域创新平台“浙江省食用菌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相继落户庆元,并成立浙江省食用菌科学技术研究院,配合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食用菌产业园区等启动建设,为庆元县食用菌产业提供了转型升级的依靠平台。

2. 完善政策体系。一方面,出台相应政策。2010年、2011年,庆元县委、县政府连续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明确了食用菌产业发展目标和要求,确定知识产权的奖励政策,法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0.4万元和0.1万元的补助;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企业实施专利技术生产的专利产品达到一定数额,给予5-10万的奖励。另一方面,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在科研与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品牌建设、市场开发、新品种选育和精深加工等环节,加大投入力度。从2010年起,地方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食用菌产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发展食用菌产业,同时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利专项资金等三项资金在现有每年15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增长。

3.强化服务职能。一是加强中介机构服务。积极引进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杭州思可睿专利事务所等代理机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开展代理服务、贸易许可、信息咨询、资产评估、维权诉讼等业务。二是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加强对重大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力和水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三是重视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和加强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合理模式。

   (二)发展中呈现的问题和特点

近年来,通过食用菌产业的转型升级,庆元基本形成了纵贯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业链,生产、流通、加工三大产业集群,从业人员达7万余人,共有食用菌企业300多家。通过调研发现,随着庆元食用菌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庆元食用菌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推进,庆元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呈现以下特点:

1. 知识产权种类齐全,但发展不平衡。与其他县域特色产

业相比,食用菌产业涉及了知识产权中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方面,但种类间发展不平衡。具体而言,截至2012年4月止,庆元县食用菌企业共持有有效专利31项,商标总计163 个,原产地标志1个,分别占全县总量的4%、14.9 %、 100%(见表一),其中商标呈现出明显优势,专利则略显薄弱。

表一:2012年庆元县各类别知识产权拥有量

2.数量增速明显,但仍与其他地区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2011年,庆元县专利年均增长18.95%、商标授权量则达到30.97%,都实现了逐年高速增长(见图一)。具体来说,专利方面, 2011年庆元县专利授权量为143项,位于丽水市第6位,其中食用菌企业的专利授权量为13项;商标方面,截至2011年底,庆元县商标总计1091个,位于丽水市第6位。2011年庆元县万人占有专利授权数为10.1件,远低于我省23.92件的平均水平。1)

图一:2007年至2011年商标、专利授权量增长趋势图

3.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知名品牌少。专利作为食用菌栽培、加工工艺、机械制造知识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中发明专利对于创新程度、研发能力要求较高,更因其保护期限较长、无形资产价值高等特点,对于企业关键技术的保护更具意义。但食用菌有效发明专利比例较少,极大影响了知识产权质量。庆元县食用菌行业共有有效专利31件,其中发明专利仅5项,占16%。(见图二)。在企业经营中,商标是经营者名牌战略的营销手段,食用菌行业商标总计163 个,其中仅百兴、江源两家企业拥有驰名商标2个,且为司法认定,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品牌尚未形成。

 

图二:2012年食用菌企业有效专利类型比例图

4.持有企业的产业分布不均。食用菌行业内知识产权持有企业分布不平衡,食用菌机械制造、原辅料等周边产业企业持有有效专利28个,占食用菌行业有效专利的90.3%,商标方面,截至2011年底,庆元县食用菌企业商标授权量163个。在涉及食用菌核心技术的栽培工艺、产品深加工等方面仅持有3个专利,食用菌行业内不同产业部门布局不合理,产业发展不平衡。

5.商标、专利侵权案件相对较少,但上升幅度明显。2007—2011年,庆元县工商局、科技局共受理食用菌产业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6件,其中商标侵权7件,专利侵权19件。其中,2002-2006年专利侵权案件仅5件,第二个5年同比上升了280%。可见,侵权绝对数量虽然不大,但近5年的上升幅度却相当大。(见图三)

图三:2007年-2011年行政机关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情况图

三、亟待破解的难题与原因分析

 

 

    当前食用菌行业存在先天不足,企业自我保护能力低下,维权意识薄弱,成本过高等因素,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力的主导性因素。公共服务功能薄弱,行政执法难,司法保障成本高等问题,是一种外部环境的引导性因素。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问题,极大制约了食用菌产的转型升级,亟待采取有力措施破解难题。

    1.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调查中发现,庆元县与食用菌相关的企业形成规模的还不多,除方格药业、大山合、百兴、三江源等几家规模较大以外 ,基本都是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且相当部分企业仍采取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方式。由于规模所限,企业在创新理念、资金投入、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都还较缺乏。同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合理认识,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对专利、实用新型等一知半解,即使申请专利,成功率也不高,且又不善于使用商业秘密等方式将其技术予以保护,最终导致其权利受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很多小微企业不注重自主创新,认为研发时间长、成本高、见效慢,因而,滋生了“拿来主义”的思想,热衷于打擦边球,日积月累,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开始蔓延。

  2.政府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功能薄弱。课题组通过对食用菌管理部门走访后发现,庆元县食用菌领域尚未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主要问题如下:(1)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食用菌管理局作为食用菌管理部门,除了统筹整个县域内的食用菌产业发展规划工作外,还承担了食用菌科研和生产销售的职能,出现了“裁判员”与“运动员”同一的现象,管理工作陷入尴尬境地。(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政府部门并无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员的编制,造成专业人员非常缺失,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例如,在县科技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仅有一名且为兼职,在受理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后,通常要由局领导临时调配其他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不足。由于重创新而轻保护理念的影响,政府对于食用菌产业信息化、交易平台建设等投入严重不足,不利于各食用菌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信息的及时交流、合作与保护。 

3.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代理机制不健全。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专业代理机构的作用不可缺失,也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调查中发现,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代理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撰写代理文件不规范。一些代理人对专利文件粗制滥造,而申请人往往只关心能否拿到证书,而不关心专利文件质量的好坏,到维权时,已无法补救。此外,由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无需通过实质审查就能得到授权,有的代理人为了尽快拿到专利证书,在撰写专利文件时马虎了事,导致即使专利申请成功也起不到很好的保护作用。(2)申报流程不规范。一些代理者在写好申报文件后,不及时与客户沟通,造成很多客户对自己所申报的专利内容不了解,到专利申报成功后才发现申报材料与客户自己原先所预期的有偏差,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后续管理不力。一些代理者只负责帮助客户申请专利证书,不重视申报成功后的后续管理及维护,未对重要事项进行提醒,导致一些企业因未交年费而使专利失效,维权不力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巨大损失。

4.司法保护成本高、程序复杂,诉讼时间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授权外,基层法院大多无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县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专利诉讼案件,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2年2月起才获得管辖权,之前的此类案件都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无疑又给当事人造成了更高的诉讼成本。此外,专业律师队伍缺乏,且大多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集中于大城市,在整个律师队伍中占有的比例也较少。尤其是庆元处于浙西南偏远山区县,律师队伍的结构更加单一,对于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更是少之又少,司法服务严重不足,导致企业在受到知识产权侵害时,无处咨询,救济途径不顺畅,诉讼过程异常艰难。由此,大多企业不愿意以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问卷中发现,企业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和行政手段调处纠纷的占了58%,而不愿意用法律手段维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因而置之不理,放弃维权的占了28%,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有的14%。(见图四)

                                                   图四:知识产权纠纷维权途径选择问卷调查结果图

5.食用菌行业协会没有发挥好监管和调解作用。庆元县食用菌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其前身为“庆元县菇民委员会”),但到目前为止,行业协会还尚未制定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对于协会成员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未起到有效地监管和调解作用,对于行业内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合作也少有涉及,没有真正发挥引导作用。纠纷发生后得不到及时调处,最终真正进入行政保护或者诉讼程序的又很少。当地企业在受到外地企业或个人侵权时,得不到行业协会的具体帮助,企业维权道路艰难。 

 

6.食用菌产业存在先天不足。其一,分散经营方式导致保护不力。长期以来,庆元的食用菌生产主要采用农户分散式种植经营,对于食用菌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则受农户种植和加工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一些权利领域内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体商标权等。而大多权利义务人都是种植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受传统农业体制和自身素质的影响,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显得更加淡漠。其二,菌种易分离、易仿制,商业秘密与专利申请之间存在矛盾,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难以取舍。一方面,专利需要公开技术,由于申请过程普遍较长,保护商业秘密缺乏有效的保障,甚至基本无秘密可言,因而被侵权的可能性风险更大,维权更加艰难。另一方面,如果要保护商业秘密,则专利申请又无法进行。这些都给申请人造成了难以突破的瓶颈。

四、加强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当前,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创新和发展,政府应起到引导作用,包括执法机制、政策导向和公共服务。企业自身起到主导推进作用,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代理机构起到辅助作用。为此,课题组认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府引导,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能作用

政府管理部门应由食用菌管理局牵头,科技、工商、文化、质监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规划,形成一个长效机制,使工作更加有有规划性、战略性,各部门管理职能进行合理的分配,对于管理、培训方面有指导性的纲领文件,最终形成合力。

1.科学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建立一个权威、统一、精简、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水平。一是各职能部门多方位支持,形成合力。目前由于食用菌管理局刚刚从农业局分离出来,其行政执法权并不明确。科技局、工商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的职责定位更加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需要,各职能部门既有分工,又需要更多的合作。二是设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联合工作站,工作站设在食用菌管理局。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将统一执法权授权给工作站,日常事务由食用菌管理局负责,涉及各部门具体执法事务的,各部门自负其责,但统一的执法行动应由食用菌管理局协调指挥。 

    2.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政府要重视人才建设和资金投入 。建立知识产权成果的分配制度,切实落实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智力因素参与分配的内部分配制度,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把申请及获得知识产权情况作为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和岗位竞争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奖励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政策,逐步改变重成果奖励、轻知识产权保护奖励的传统做法;建立知识产权投入机制,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主要用于专利权、品种权申请、维持和对发明人奖励等费用开支,切实保障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搭建好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推进浙江省丽水市食用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划,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企业走“产学研”路子,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借力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争取技术转让成果为我所用。此外,应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重视发展电子商务,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构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产品化机制和综合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登记、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认证、知识产权调查等综合服务系统。 

   (二)企业自身需要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进程

1.加大研发力度。注重科技创新,以创新带动发展。企业要能够持续发展,必须不断有技术创新,保护技术创新的成果,为企业保驾护航,因而申请一定数量的专利、注册一定数量的商标,就显得非常必要。因为专利和商标的纠纷很难有预见性,企业也很难预测到自己在什么时间,什么产品上会遇到纠纷,因而需要企业平时多申请专利,多注册几个商标,并做好管理维护,注意防护,以备不时之需。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工作也要做到“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例如,有些企业持有多项专利及商标,虽然直观的经济效益并不明显,但到关键时刻专利和注册商标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2.重视人才的培养、使用。注重引进、培养专业人才,在关键岗位上使用专业人才,发挥其在科研和维权方面的作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培养是一个关键环节。对于食用菌产业来说,选择合适的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可以让企业的专利、商标投入得到最大化收益,为企业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帮助。例如就专利而言,所选择的专利管理人,必须了解企业的相关技术,熟悉专利法律法规,并且具有同研发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良好的沟通能力。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小微企业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此,课题组建议,小微企业选准选好知识产权负责人非常关键,应尽量从以下人员中选择:研发人员、法务人员、综合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

3.注重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事前防范。调查表明,事前预防保护比起事后维权更重要。相当部分企业家表示,食用菌产业的商业秘密,用法律手段保护效果很不理想。因此涉及食用菌生产的“一产”、食用菌深加工的“二产”以及加工服务贸易的“三产”企业,应加强管理,注重事前预防来避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其一,规范管理。企业要制订保密制度,并对接触秘密的核心岗位的技术人员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加强岗位管理和纪律约束,对骨干技术人员实行特殊的酬薪制度,如对新产品开发实行提成奖励制度等等。其二,保护商业秘密。除了与企业员工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外,还要向员工讲明泄露商业秘密带来的法律后果,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员工自觉保守商业秘密。此外,对于不可外传的育种配方,准备申请或已经申请而尚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尚未公开的食用菌菌种,试验过程中的栽培方法、数据、育种材料,研发阶段的技术诀窍和情报资料等技术秘密,因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性,一旦受到侵犯,不但给食用菌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会促使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最严格的管理和维护,而不应等到被侵权遭受损失再寻求法律保护。

   (三)加强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管理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1)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自律职能作用。建议出台《食用菌技术维权公约》、《食用菌行业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等行业管理规范,规范行业竞争,保护正当竞争。行业协会应发挥约束管理、协助维权、居中调解、法院桥梁等职能作用。协会应被侵权企业要求组织维权的,应给予帮助。侵权人涉及外地的,可向企业收取一定费用,专款用于维权活动所需要支出, 通过协会组织维权获得的侵权赔偿款,按照一定比例捐给协会,作为协会维权专项基金。(2)加强内部调解。针对协会会员单位内部纠纷的,协会根据当事人意愿主持协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和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则及时与法院沟通联系,走司法程序,让侵权企业或个人明白,协会调解相比司法裁判更经济更省时,对侵权人更不利,促成企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3)加强企业诚信约束和管理。对初次违规的会员企业,内部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审判机关判定侵权的,以及发生其他失信情形的企业,通过电视台、《菇乡庆元》等媒介就侵权行为及企业不诚信行为予以曝光,形成一定的监督威慑力。

    2.企业主动加强与专业代理机构合作。知识产权代理是大量智力成果产生而快速发展的新型服务行业。当前的代理机构,有单纯申请业务型,专业方向型,复合业务型三种类型。复合型的代理机构,涵盖了权利申请、权属争议,档案管理,意识训导,知产维权,知产运营,法律顾问等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一般小微企业,可选择单纯申请业务型和专业方向型代理机构。而对于那些即将走上或已经开始转型升级的食用菌企业,需要能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一体化服务的代理机构,因而建议这类已初具规模的企业锁定复合型专业代理机构,与之建立常年合作伙伴关系。

(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和司法保障

    1.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议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急和执法机制。执法人员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科技人员联合组成,及时准确地掌握知识产权竞争、侵权态势,提前准备应对即将来临的的竞争和侵权威胁,建立预警机制,日常工作包括动态监测、可疑信息的详细分析,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行政执法协作。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预警评估和受理投诉平台,形成一支精干高效的执法队伍。在完善执法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食用菌科技部门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与配合。(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共同营造有利于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2)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切实维护食用菌企业、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3)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执法不力、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制,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4)人民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沟通,并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3.加强相关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我国大多数基层法院不具备审判管辖权,在丽水市至今没有一个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导致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忽视了企业的需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与能力缺失,缺少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也无法提供相的法律培训和服务。同时与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法律指导和沟通,也受到极大影响。对此课题组建议,要逐步争取上级法院支持,在庆元县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联络站。

五、结语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至今已经4年多。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主动权的关键。2)知识产权保护与创造、运用、管理是不可分的一个整体。作为食用菌行业,自身应该抓住当前转型升级的机遇,重视创新研发和队伍建设,加强保护和管理。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努力营造保护气氛,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司法保障能力,共同创造食用菌行业知识产权保。

   注:课题组主持人:陈有南 庆元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成员:杨忠明  庆元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叶莲  庆元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文仁  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应利静  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宁  庆元县人民法院法警

     此文曾在《丽水审判》2012年第4期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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