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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6-08-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部署,根据《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庆元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任务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为推进建设法治庆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法律框架内和法治轨道上严格依法开展。坚持遵循司法权力运行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从本院实际出发,既大胆探索,攻坚克难,又循序渐进,稳妥推进,确保有序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和员额制管理,促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对现有人员进行分类定岗。

(一)人员分类

根据《浙江省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全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实行员额制管理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计入各序列的人员应当在相应岗位工作,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建立完善人员分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业绩档案,实现人员的分类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各类人员选拔、专业等级升降及交流的重要依据。

1. 法官

法官是依法经过任命,行使国家审判权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审判人员。法官基本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审判辅助人员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可以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

法官助理是经本院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一般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法官助理主要职责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执行员是经本院任命,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事项。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改革后,由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职责。

书记员是经本院任命,承担法庭记录、文书归档等诉讼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提出咨询意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从事计算机技术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司法技术人员应当在技术岗位履行职责。

司法警察是依法取得警察身份、从事法院警务保障、执行实施的工作人员。

3. 司法行政人员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主要职责是行政管理、综合协调、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员额制度

建立员额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员额比例,逐步优化法院队伍结构。

1. 员额比例。本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77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本院法官员额比例为32%25人)。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初步确定审判辅助人员适当高于法官、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14%。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在5年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到核定比例。首批进入员额法官比例为26 %20人),预留6%5人)。本院无助理审判员,故其占首批进入员额法官比例不予表述。35周岁以下的年轻法官在首批员额法官人选中占5%1人)。

2. 员额配置。按照《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岗位分类原则,制定庆元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员额配置表。根据部门工作职能、人员结构、审判任务配置法官员额。在法官员额配置上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荷地人民法庭倾斜;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司法调解中心)、执行局、执行二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员额;首批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员额法官;政治处、办公室、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监察室等综合管理部门不再配备法官员额。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探索建立1个法官+1个法官助理+1个书记员,或者1个法官+1个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审判管理模式。其他序列人员按照审判任务需要及分工协作的原则合理配置。

3. 员额管理。根据案件数量变化,适时提出调整员额比例或人员编制总量的意见,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建立岗位员额配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编制增长、改革情况及岗位工作量进行调整,确保人岗相宜、岗额相配。制定法官考评办法,建全法官退出机制,对进入员额的法官每年定期考核,考核后不能胜任法官岗位工作的,退出员额,适时增补。

4. 法官入额。根据《浙江省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规定》的要求,现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按照双向选择、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分期分批的原则入额。选任程序包括报名申请、资格审查、考核考试、审核确认和批准任命。审判员入额以业绩考核为主,能力(书面)考试为辅,择优确认入额。助理审判员采用业绩考核、能力(书面)考试、面试相结合,差额择优入额。院长,分管办案工作或兼任办案部门负责人的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申请入额的,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考核合格,可按程序确认入额,以上人员也可自愿申请不入额。非审判业务部门的中层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入额的,应自愿作为法官进入一线审判岗位,原中层职务不予保留。担任本院领导职务的法官每年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具体按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执行。本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三)人员定岗

本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77人,实有67人。其中法官30人(审判员30人),书记员15人,司法警察15人,司法行政人员7人。事业编制书记员5人。聘用制书记员20人。按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岗位分类原则对现有在编人员进行分类定岗。

1.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根据法官岗位职责及核定的法官员额数,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归入法官职务序列的,计入法官员额;归入其他职务序列的,计入相应类别。

审判员:符合员额法官任职标准的,经考核(考试)后按程序计入法官员额;未进入法官员额的,按程序转入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助理审判员:符合一定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的,经竞争性考试考核后按程序计入法官员额;未进入法官员额的,按程序转入审判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2. 其他人员

其他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根据本院审判辅助、司法行政岗位职责和经核定的相应员额,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原已任命同类职务的保留职务,需要调整的重新任免。

执行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技术人员:在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务平移不变,计入司法技术人员序列;不在技术岗位工作的,按程序转入其他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及执行岗位工作的,职务、警衔平移不变,计入司法警察序列;不在警务保障及执行岗位工作的,按程序转入其他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司法行政人员:在司法行政岗位工作的,计入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不在司法行政岗位工作的,按程序转入辅助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政法编制书记员:在审判岗位从事辅助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计入法官助理序列;未选任法官助理的,计入书记员序列。不在审判岗位从事辅助工作的,按程序转入其他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事业编制书记员:已在审判业务部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继续留任;不在审判业务部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逐步调整到审判业务部门。

聘用制书记员(速录员):原有的聘用制书记员重新进行考试考核培训,合格的予以聘用,纳入到司法雇员序列,在审判业务部门岗位工作。

(四)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严格遴选法官标准、择优遴选、宁缺毋滥、逐步增补,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确保真正使业务水平高、能独立办案的人员进入员额。过渡期后,本院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遴选,上级法院一般从下一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遴选。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公开选拔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员额法官的等级设置、等级晋升、等级比例按照中组发〔201519号《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及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其他人员的分类管理与职务序列

1. 审判辅助人员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相关规定。

2. 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司法雇员,按照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全省法院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执行。

(六)过渡实施

5年过渡期,逐步实行严格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队伍结构。过渡期内,未进入员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可以保留法律职务和待遇,协助法官继续办案,也可以按程序转任审判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并在过渡期内享有进入法官员额的同等条件优先权。过渡期结束后,仍没有进入员额的现任法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过渡期内,未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未经遴选,不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员;未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委员会委员。

(七)人员交流

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机制,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经过遴选可通过法定程序转任法官。法官也可以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因工作需要可定期到综合部门进行轮岗锻炼。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可以在相同编制内相互转任。不同类别人员相互交流后,综合考虑其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法官等级或职务层次。法院工作人员交流到其他机关、单位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相应职务层次。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保障有力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

(一)完善独任庭、合议庭办案机制        

独任制审判模式以独任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权力、责任及审判权运行规范,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文书制作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二)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但实行陪审方式改革后,人民陪审员仅对其参与审理的事实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三)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独任法官、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独任法官、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四)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案件提交讨论审查机制,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

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回避、议事、署名、履职考评等程序,完善议题过滤把关机制、讨论规则、会议制度等。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优化审判委员会结构。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委员选任机制和任期制,探索吸收相关审判领域专家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增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五)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与院、庭长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的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和指定分案相结合的案件分配制度。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批制度,加强审判质效管理。

(六)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权力清单方式,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程序和范围,形成监督有序、监督有度、监督留痕、失职有责的监督体系,保障审判权依法规范行使。

(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渠道和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式,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的培训,建立人民陪审员经费定期调整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职。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实行动态管理。 

(八)完善审判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与办案主体相适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因行使审判权所负的审判责任和因行使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所负的管理、监督责任。合理界定违法审判责任,把故意枉法、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与一般性工作失误导致的案件瑕疵区分开,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确保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保障法官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排除对法官行为的不当追究。

(九)完善请示制度   

规范案件请示制度,本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并逐步减少请示案件数量。规范请示程序,杜绝请示的随意性。

(十)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机关办案的监督机制建设,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作风巡查、视频督察等方式,对干警在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实地查究、跟踪问责。建立案件回访制度,规范跟踪督查程序,实现常态化回访。完善廉政监察员的配置方法和履职方式;完善法官涉廉事项日常报告制度。严格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和交往行为,加大对诉讼掮客、隐性代理等的治理力度,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十一)深化司法公开        

通过案件信息同步录入、案件卷宗同步数字化、案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实现案件全程留痕。制定各环节的运行、监督、保障工作标准,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案款收结、庭审记录改革、诉讼档案电子化、裁判文书上网等重点公开事项的项目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承担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提高送达效率。拓宽诉讼服务大厅服务职能,完善诉讼服务热线功能,健全网上立案、送达、公告等机制。

四、健全法院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一)法官职业保障

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1. 法官薪酬待遇

法官薪酬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法官有条件延迟退休

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优秀法官,经本人申请,由本院提出意见,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对退出领导职务且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法官,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设置延迟退休年龄,最迟不能超过65周岁,延迟退休时长一般不超过5年。过渡期内延迟退休政策从严掌握。具体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

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待遇

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障制度

尊重司法规律,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健全完善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和名誉保护制度,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法官作为司法人员的职业特点,健全法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建立重大疾病生活救助制度。探索建立为异地法官提供住房保障等制度。

五、健全法官统一管理体制

(一)规范法官遴选流程

过渡期内,现任审判员经考核(考试)后进入员额,由本院提名,法官遴选办公室审核,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认。其他进入员额的采取遴选制,由本院按程序考核提名,法官遴选办公室审核后差额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公示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统一提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交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机制

本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按照《浙江省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三)建立机构编制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本院机构的设置、职数的配备和编制的管理、分配方案,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并报省编办审批。

(四)建立人员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本院及其所属财政保障事业单位的编内在职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管理。

 六、构建省以下法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本院因工作需要的各类经费不低于现有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具体按照省财政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配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推动法院资产统一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七、实行法院内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

改变执行局既行使执行实施权又行使执行裁决权的现状,实行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执行局内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以选择留在执行局,也可以选择到审判庭工作,并经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审核确定。具体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改革方案执行。

八、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65月)

成立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前期人员情况摸底调研;迅速传达学习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改革工作的会议、文件和讲话精神;积极主动汇报,争取党委、人大、政协及其他单位对改革的支持;通过召开不同层面的会议、开展座谈谈话等形式,听取意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根据《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本院的具体推进方案,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二)开展改革:(20166月至12月)

根据经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司法改革工作。召开本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本院改革工作。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统一考试,分批遴选的方式,完成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

组建审判团队,开展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等。

(三)优化推进(20171月起)

根据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深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并设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制度起草、对外联络、宣传报道等具体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

(二)抓好思想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干警意见反馈通道,深入开展干警思想状况调研,既要从严要求,又要关怀厚爱,有针对性地破解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育引导干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审判工作不断不乱。

(三)遵守改革纪律。要坚持正确改革方向,严格遵守改革纪律,对一些改革措施适时适度进行宣传,做好舆论引导、正面解读、宣传工作,紧扣中央的顶层设计和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革部署,贯彻执行改革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四)密切协作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各专门工作组要加强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积极为改革工作建言献策。及时向市中院、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委政法委汇报改革进程,汇报省委、上级法院精神,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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