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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年)
时间:2017-04-10  来源:  作者:办公室  点击数:   分享到:

庆元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7年2月22日在庆元县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庆元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卢岳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庆元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过去五年,是我县砥砺奋进、绿色发展的五年,也是我院攻坚克难、长足发展的五年。我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市中院的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五年来,受理案件数从2012年的1877件上升到2016年的4265件,共计受理13585件,结案数从2012年的1801件上升到2016年的3962件,共审(执)结13282件,结案标的额13.27亿元,分别比前五年上升93.48%、88.77%和290.29%。各项主要审判执行质效指标良好,总体运行平稳有序。

一、依法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公平正义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坚持惩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88件,判处罪犯1301人。依法严惩故意重伤、抢劫、涉毒、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行为,125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促进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审结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6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审结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3447人,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审结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等犯罪案件16件,维护网络秩序和群众的财产安全。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494具有从宽处理情节的初犯、从犯、偶犯和未成年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协调县法律援助中心104经济困难、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通知援助律师出庭辩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辩护率88.14%。设立未成年人圆桌法庭,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联合县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为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加大刑事速裁力度,2013年以来快速分流处理轻微刑事案件349件,平均审理天数7天,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均达到98%,实现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双提高。

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发挥民事审判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458件,同比上升62.88%。坚持调解优先,调解撤诉案件2343件,民事调撤率67.76%。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审结人身损害、劳动合同、医疗、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2532件,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率先在全市审理涉东南亚婚姻案件,2012年以来共受理涉东南亚婚姻案件75件,审结57件。探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维护家庭和谐。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34件,引导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3件,调撤率达93.94%,有效缓和医患矛盾。审慎处理涉众型房地产纠纷案件200件,一次性成功调处66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依法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依法监督行政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坚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促进法治政府建设。2012年至2013年,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1件。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后,工作重点转向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以及配合管辖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五年来,审查非诉行政案件172件,裁定准予执行167件。加大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力度,执行到位404.96万元,其中社会抚养费208.26万元。2013年下半年以来全面推行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实现行为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全部裁执分离,准予执行率100%,既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府院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二、服务中心工作,切实促进改革发展

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着力保金融、帮企业、促转型,五年来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204件,解决争议标的额9.82亿元,同比前五年分别上升106.84%、327.50%。认真审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案件,大力推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加强农村金融改革领域法律服务,共审结金融借款、涉“三权”抵押借款纠纷案件310件,其中运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快速审结金融债权纠纷案件79件,标的额9055.33元。落实和深化本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深入企业走访发送《涉企法律知识提示》。完善对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通过府院联动、银企合作,2016年用时139天高效审结浙江昌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助企业破茧“重生”,实现多方共赢,得到省市县领导批示肯定。

依法保障重点工作。出台《司法保障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十条举措》,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大生态和人文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审结破坏森林犯罪案件30件,判处罪犯67人,判处罚金38.3万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5件5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制定《关于为我县开展“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提供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司法保障“五水共治”八条意见》,依法保障“三改一拆”“六边三化三美”“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有序推进。适用“裁执分离”,对周觉钧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违建的600余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腾空,支持政府部门强制拆除,有力支持“三改一拆”行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完善诉调衔接机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整合现有资源,增设司法调解中心,联合县司法局设立庆元县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争取财政支持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返聘退休法官,不断推进诉调对接常态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与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对接,推行“一站式”交通事故调处模式,85%以上的交通事故案件通过诉前引调快速化解2016年共引导、委托调解民商事案件455,诉前纠纷化解率30.37%,居全省基层法院第2位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畅通申诉信访道,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五年来,化解信访积案9件,对3名违法闹访者依法判处刑罚,促进涉诉信访形势持续好转扩大和增强普法教育的辐射面和渗透力,深入开展法律进林区、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的“法律四进”活动。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共发出司法建议9份,有效延伸了司法活动对优化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的影响力其中关于尽快建立涉外婚姻预警的司法建议书,引起市县两级政法委高度关注,并组织相关单位完善涉外婚姻管理制度。与福建松溪、政和等县建立省际司法互助工作机制,联合排摸、调处重大复杂纠纷,构建边界“平安走廊”。2016年,护航G20峰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层层落实维稳安保责任,全面排查涉稳风险案件,强化信访案件预警和督导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回应群众期待,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优化升级诉讼服务。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升级改造诉讼服务大厅,打造有“温度”的司法窗口,推行“一站式”诉讼服务。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8%,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推行网上立案,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查阅窗口,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电子诉讼卷宗阅卷服务,并可跨区域异地办理档案查阅。深化网上案款缴退费系统,诉讼费退费、执行款发放更加及时便捷,为群众提供司法便利。开具立案调查令和协助查询函,为当事人和律师到相关部门取证提供协助。设立法律援助律师窗口,由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免费咨询和诉讼引导服务,为群众诉讼、律师履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2016年,诉讼服务中心被评为省级巾帼文明岗。

强力破解执行难题。五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5076件,执结4884件,执结标的额1.71亿元,同比前五年分别上升97.03%、88.35%和114.78%。五年平均实际执行率53.80%,高于全省基层平均值2.7个百分点。加强“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五大系统建设,不断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借助金融、工商等网上“点对点”查控机制,查询被执行人存款20313次,网上布控344人(次),协控到位99人。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中新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118条,在媒体曝光“老赖”151例,依法拘留抗拒、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88人(次),1人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实24小时执行备勤制度,2016年节假日和夜间突击出警283人(次)。2013年试水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推广涉讼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成交63,总成交额7104.39元,平均溢价率20.32%,为当事人节省佣金234.98万元。争取党政支持,成功变卖停产十年的浙江显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资产,盘活土地资源10.25亩,涉案公司60件系列案件及工人欠薪、社保欠费纠纷一揽子解决。2016年,紧盯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狠抓落实“六个一律”“六个不得”,打出解决执行难组合拳,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合力打击拒执犯罪,会同县人力社保局推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机制,会同政府职能部门推进林权抵押物处置等难题破解。2016年执结案件1544件,增幅51.97%,实际执行率48.79%,同比上升14.35个百分点。

依法保障涉案民生。加强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持续开展欠薪等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畅通讨薪绿色通道,2016年春节前开展欠薪案件专项执行活动,4天为五批次216名工人追讨到139余万元劳动报酬,获得县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积极争取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慈善总会支持,新设残疾当事人专项司法救助资金10万元,建立生活特别困难当事人慈善救助机制。健全司法救助机制,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26.81万元,148件执行案件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81.62万元。

四、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队伍素质

规范审判权力运行。实施审判执行精细化管理,完善审判案件评查机制,加强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提高审判质效。民事行政上诉率从2012年的9.07%降至2016年的5.69%。五年来,5件案件因实体瑕疵被二审改判、2件因程序瑕疵被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从2012年的2.47%降为2016年的0.88%坚持依法纠错,运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3件。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员额比例和法官入额标准,首批共遴选入额法官17名,确保优秀审判资源集中审判一线。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不断提升干警素质。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两学一做”“队伍建设年”“归零翻篇开新局”等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剖析补齐“短板”,提升干警素质。做好司改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持之以恒改进司法作风。扎实推进廉政建设,提高干警廉洁意识。举行法官宣誓授职典礼,提升法官职业认同感和尊荣感。注重业务素养提升,选派430余人(次)参加各类业务培训。设立“法官课堂”,通过“传帮带”、庭审观摩、轮岗锻炼等形式,不断提升干警司法能力。举办5届“中青年干警学术研讨会”,2篇论文在全国获奖,18篇在省市获奖,完成省市调研课题9个,学术成果获得专业期刊肯定。五年来,共获得市级以上集体荣誉19个,46人(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2人获得全国性先进个人。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回应人大代表呼声,2012年揭牌设立竹口中心镇巡回审判点。交通巡回法庭、竹口中心镇巡回审判点和荷地人民法庭共审结案件1960件,方便群众就近诉讼。争取党委政府及上级法院支持,荷地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并被省高院列入重点项目。加快信息化建设力度,完成集控中心建设,7个审判法庭全部数字化,实现所有开庭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建院以来所有卷宗档案均已电子化扫描,2016年以来做到“即归即扫”。加强警务保障和安全防范,安检值班用房投入使用,羁押室升级改造,被评为“全省法院标准化羁押场所”,司法警察大队被省高院授予“模范司法警察队”称号。

五、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执行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法官任免制度,积极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情况的专项监督,持续抓好跟踪监督反馈问题的整改和落实认真落实好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刑事审判等专题报告,对反馈问题逐项整改。落实院长定向联络人大代表工作制度,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走访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新任命人民陪审员45名,其中县人大代表9名,县政协委员3名。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平均达98.76%。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重大和疑难复杂案件主动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9次。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起的抗诉,审结抗诉案件2件,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纠错原则,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重视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接受律师监督,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落实阳光司法,建立健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三大信息公开平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裁判文书4023篇,率先在全省扩大执行文书上网公开范围。庭审直播案件9件、门户网站发布庭审录像68件。举办新闻发布会、公众开放日等活动66次,组织2360余人(次)走进法院、了解法院。

回顾过去的五年,我们深切体会到,做好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法院建设才能健康发展;必须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法院作用才能充分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案,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审判执行工作才有立足之本;必须坚持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好的司法获得感,法院工作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必须坚持从严治院,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法院和法官才有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我院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进步,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庆元县人民法院向各位代表和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案量持续大幅上升,人才流动过于频繁,法官断层、中坚力量匮乏现象突出,办案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二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公众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还存在模糊认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任务艰巨;三是一些法官司法理念和办案水平仍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还比较缺乏,办案质效不够好,司法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缠访、闹访或威胁报复法官及其家人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正当履职队伍稳定。对此,我们将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方面关心支持,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加以改善和解决。

2017年工作思路

2017年,我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围绕“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开放兴县”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把握庆元法院的历史方位,稳妥推进司法改革,积极推进“三大机制”建设,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为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法治庆元”“平安庆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更加自觉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我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的各类矛盾纠纷和法律问题,认真履行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担保链和房企衍生的各类纠纷,慎重审理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重大案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保障打好治水拆违攻坚战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紧密结合法院职能,做好不稳定因素排查、信访化解等工作,努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二是更加严格公正司法,努力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通过办案惩处犯罪、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坚守审判质量生命线的基础上,努力为一线法官提供坚强后盾,切实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提高办案质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强化证据裁判规则。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执行联动机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建设用足用好用尽各种执行强制措施,坚定信心,主动作为,年底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三是更加践行司法为民,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权益保障的新期待,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坚持需求导向,大力推进“三大机制”建设,既关注当下,又放眼长远,深化诉讼服务功能,实现服务渠道更加多元、便捷,服务方式更加集中、高效。推行“互联网+审判”,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完成诉讼服务中心优化升级改造,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借力审判供给侧改革,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和繁简分流机制,将大部分纠纷分流在立案前,化解在庭审前。注重审执效果,重视教育、医疗、交通、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等涉民生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抓好新荷地人民法庭建设,力争年底前完工,为我县东部山区群众提供更加规范优质的诉讼服务场所

四是更加强化队伍建设,努力锻造庆元法院铁军。坚持党的领导,引导干警做公正为民、敢于担当的好法官、好干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遵循司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等司法改革措施,选聘高素质的司法雇员,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探索建立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从严治院,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的“两个规定”,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坚决支持法官公正司法。关心爱护干警,确保队伍干事担当、充满活力。力求通过采取强化素质能力培养、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等针对性措施,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优化队伍结构,切实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是更加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深化阳光司法建设。自觉将法院工作置于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主动汇报、通报法院重要工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不断改进工作。紧跟“互联网+”时代步伐,努力通过信息化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今后,我们将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真抓实干,开拓前进,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庆元生态文明新时代作出法院人的新贡献!

 

 

有关用语解释说明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上辩护率(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9行):指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含三年)刑罚且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数占三年以上(含三年)被告人数比例

2.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8行):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建立专门的司法档案,并依照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实行严格保密的专门管理制度。非经有权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借阅、摘抄、复制,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前科对未成年犯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其以后在就学、择业过程中真正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

3.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见报告第3页第5行):多年来,家事案件占民事案件三分之一以上,家事案件不仅关乎家庭,也关乎社会稳定。2016年我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重点在借审判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上下功夫,改变机械遵循辩论主义的审判方式,减少在法庭上再次伤害,重视调解和结案后的延伸服务,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

4.裁执分离(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5行):指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部分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即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制度。下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适用“裁执分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及拆迁裁决案件;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拆迁裁决案件;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案件;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后同意实施“裁执分离”的案件。

5.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见报告第4页第6行):指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诉调衔接机制见报告第5页第2行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相衔接的共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7.立案登记制见报告第6页第6行):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4种情形外(4种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8.实际执行率(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6行):指执行案件中以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和解执行的方式执结的案件占同期执行案件受理总数的比例,不包含程序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

9.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见报告第7页第9行):最高人民法院将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确定为“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10.六个一律(见报告第7页第9行):指针对案件执行关键节点,明确对无足额保全、抵押等财产的案件一律立即执行;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一律提请限制出境报备、护照作废;对有财产线索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和未控制的车辆一律布控;对逃避、规避、妨害执行的一律予以司法制裁;对特殊主体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一律通报有关机关和部门。

11.六个不得(见报告第7页第10行):指针对法律规定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数量占多数的现状,明确有六种情形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包括:未通过“4查+”(“4查”即查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和股权;“+”指可通过网上“点对点”查控的除“4查”以外的内容和当事人已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的;未对可执行财产穷尽处置措施的;未将特殊主体向有关机关和部门通报的;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未对不宜处置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将执行关键节点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的。

12. 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见报告第8页第6行):指上诉案件中因存在程序和实体瑕疵而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数占上诉案件二审结案数的比例。

13.执行不能(见报告第11页第8行):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的体现,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属于执行不能范畴。

14.三大机制见报告第11页倒数第2行):指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大立案”方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开展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等便民工作,努力打通立案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大服务”方面,要提升诉讼服务大厅建设,整合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优化律师诉讼服务,建立集中送达、保全和鉴定机制,为群众诉讼、律师办案提供更优质的诉讼服务;“大调解”方面,要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调解程序前置机制和新型网络在线调解机制,让解决纠纷的渠道更多、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15.两个规定(见报告第13页倒数第4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于2015年3月18日起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并于2015年3月26日起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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