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庆法〔2012〕33号)
时间:2013-10-14 08:46:23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点击数:

庆元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

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审判改革,加强对发回重审的改判案件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对重审案件和改判案件的的登记、分流、审判、评查、监督及考核。

第二条  审判监督庭是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评查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发回重审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  发回重审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不服我院裁判上诉后被中院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由立案庭负责登记、编立案号后次日内移交原审判业务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五条  初审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审判业务庭审判人员不足以另行组成一个合议庭的,可报分管院长抽调其他审判人员一至二名参加合议庭。

第六条  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前认真审查程序问题,细致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后认真分析发回重审的原因,5日内完成合议庭评议并在10日内制作好《审理报告》,重大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业务庭应在案件审结后20日内,将相关裁判文书报送审判监督庭备案。审判监督庭对重大疑难案件应结合案件评查工作撰写分析评议报告,在本院内网或评查专刊上刊登。

第三章  改判案件的管理

第八条  改判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不服我院裁判上诉后因实体处理错误被中院全案撤销改判或部分改判的案件。

改判案件分重大改判和轻微改判两种情况,依据本院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区别处理。

第九条  改判案件二审退回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当日交付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对改判案件实行一案一表进行登记。

第十条  审判监督庭对改判案件登记后,应当填写《改判案件通知单》,将判决书和原审案卷一并交由原承办人,承办人在5日内出具申辩报告,就原判决的形成及对裁判的认识理解发表意见,然后将申辩报告和原审案卷一并退还审判监督庭。

第十一条   原承办人退还案卷后,审判监督庭应当仔细阅卷,结合裁判文书及承办人的申辩报告,出具初步书面评查报告;重大改判案件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评议,确定主审人及合议庭有无责任。

第十二条  审判监督庭应当在5日内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评议决定填写《重大改判案件责任认定书》,送交原承办人及所在业务庭。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改判案件讨论决定后,审判监督庭应当填写《重大改判案件评查登记表》,送政治处和监察室备案。

第十四条  再审改判案件,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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