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实行“归档报结”制度的通知(庆法〔2012〕51号)
时间:2013-10-14 08:55:35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点击数:

 

关于严格实行“归档报结”制度的

 

 

本院各部门:

根据省高院《关于为明年严格实行“归档报结”质效评估制度做好准备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12271号】要求,自20121223日起,结束“司法统计”与“归档结案”并存的双轨制,全省法院严格实行按归档数作为结案数,计算各项审判、执行质效评估数据。案件一律在归档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点击“结案”日期。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案件归档工作,规范诉讼档案管理,彻底杜绝“抽屉案”,本院自20121223日起严格实行“归档报结”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归档报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归档报结”工作是省高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必须大力加以推进。我院的归档报结工作,至11月份,归档报结率为96.39%,处全市中游水平,仍然有很大提升空间。随着明年省高院对质效评估数据统计方式的改变,归档数直接计算为结案数,各项涉及结案数的统计指标均以归档数作为评估依据,这对归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切实抓好“归档报结”工作。业务部门负责人要把“归档报结”作为庭室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督促办案人员做好归档工作。案件承办人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归档意识,养成“随结随归”的习惯,尽快适应“归档报结”工作的要求。办公室及其档案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督查和保障到位。

二、规范流程,严格执行“归档报结”工作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明确分工、紧密配合、提高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归档,同时要保证案卷的装订质量。

1.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立即将案件所有材料完成装订并送至档案室归档。每月办结的案件必须在当月22日前归档。

2.根据省高院的通知规定,归档案卷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归档时提交,允许暂时空缺的材料为:刑事案卷中的委托宣判函、刑罚执行通知书;民商事、执行案卷中的送达回证、诉讼(执行)票据。原则上不允许其他类别的材料空缺,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报档案室审核,由档案室报省高院办公室备案。

对上述暂时无法归档的案卷材料应以空白的A4纸替代,并注明所缺材料类别,并在卷内目录中填写相关项目。承办法官在提交档案时,应在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中勾选未能提交的材料名称,以便档案室及时催补。待所缺材料补齐后,承办法官应及时送交档案室补入案卷。档案员应及时在系统中录入材料补齐日期的信息。

3.档案室应保证随时接收归档案卷,及时验收合格后,作归档登记。

4.案件评查部门应直接向档案室调卷,评查完毕后,及时归还档案室。

三、强化责任,确保落实“归档报结”工作

为扎实推进严格“归档报结”制度的落实,明年将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作为部门和个人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归档报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为直接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档案管理部门对全院归档情况进行每月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各业务庭归档数、归档率、超期归档案件的案号、承办法官、书记员等信息。对案件已经结案但案卷久未归档的,要查明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措施,如确属主观原因造成,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

 

  

 

 

 

二Ο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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