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暂行规定(庆法〔2012〕40号)
时间:2013-10-14 08:54:59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点击数:

庆元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司法建议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和拓展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涉及经济社会重大问题需有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相关行业与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存在严重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重大隐患风险等问题,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公共决策,堵塞管理漏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专题报告、要情专报、定期制作发布相关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提出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书按照统一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附相关裁判文书、调研报告等材料。

第四条  负责起草司法建议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撰写,确保司法建议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时效性;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提高针对性;在建议、方案的切实可行上面下工夫,提高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用语措辞得当,行文严谨规范,增强司法建议的可接受性。

第五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文书编号、信息录入、统计归档、考核通报等工作。

第六条  个案、类案司法建议由所涉案件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一些综合性内容的司法建议,需调查研究的,也可会同相关庭室一同起草。

第七条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首先交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分管院领导认为必要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送以及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第八条  司法建议通过审核、签发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采用“××法建〔20××〕××号”的方式统一编立文号。

第九条  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发送,由起草部门送达被建议单位,并记录送达情况。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发送司法建议书后,起草部门应当主动采取询问、提醒、回访等方式加以督促,做好后续沟通协调工作,推动司法建议的落实,并及时回收被建议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及时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后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立卷,集中归档。个案司法建议书正本还应归入该案卷宗副卷。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送中院研究室备案。

报送备案司法建议书时,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未能回收的,需在收到后的当月报送。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司法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负责做好司法建议信息库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部门和法官个人业绩考核指标,并载入干警个人业绩档案。司法建议被有关单位或组织采纳并向法院反馈意见,或者被领导批示的,作为考核的加分项及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落实、反馈情况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平安建设等考核体系。同时可以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扩大司法建议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十六条  其他要求和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和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司法建议文书格式

附件2庆元县人民法院2012年度司法建议工作考评办法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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