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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
时间:2016-03-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防止国家税费流失,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落实本地的联席会议协作机制,制订如下工作意见,请共同遵照执行。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民事执行程序中涉税费问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日常工作交流,解决对接中存在的问题。遇紧急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调。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县人民法院和县地方税务局分别指定执行局和政策法规科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并由联络部门明确一名日常联络员,落实协作有关工作。

三、具体协作事项意见

(一)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机制

法院执行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系企业或组织的,查控相关财产后,在处置财产移送评估时,应书面通知地税部门;被执行人系个人的(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处置其非住宅性质的房产、土地时,应书面通知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法院,并提出被执行人所欠税(费)款参与分配的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执行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分配。

(二)地税部门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供材料

1、申请参与分配函;

2、参与分配的依据:普通欠税:《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明细表》(包括已申报、应申报、未申报的税费)、《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处罚的欠税:《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明细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

3、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所欠税费的受偿顺序

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欠税发生在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欠税发生在其财产依法设定担保之后,则该部分欠税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接受抵押、质押前曾请求地税部门提供债务人欠税情况,但地税部门未予提供或只提供部分欠税情况的,只能就提供的欠税金额优先受偿。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不享受优先受偿权。地税部门对债权人的罚款后于普通债权受偿。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的费(基金),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顺序受偿。

(四)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产生相关税费问题的处理及衔接

1、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出卖方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

2、法院在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拍卖后,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处置房产权属证明、出卖方、买受方身份信息等材料函告地税部门。

3、地税部门收到函件后,及时计算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不含法院提供补充资料时间)书面复函法院。

4、出卖方缴纳的税费由法院从财产处置款项中支付(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对税费承担另有约定的,由约定支付方支付),并告知地税部门。

5、地税部门在收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出卖人名义开具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交付给法院。

6、地税部门在申报税费债权后,应当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在执行款项分配处理中,应当依法保护税费债权。

(五)未尽事项,按省高级法院和省地税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庆元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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