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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时间:2014-06-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应按以下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7、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七、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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