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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运输假烟获刑又罚款
时间:2012-10-12  来源:菇乡庆元  作者:记者 吴发新 通讯员 叶英红  点击数:   分享到:
       为牟利,不惜铤而走险,替他人运输假烟,结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日前,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陈某是福建省云霄县人,个体运输司机,今年24岁。在一次跑运输中认识“阿城”(化名),两人留了电话。之后,两人联系频繁,“阿城”认为陈某是个老实人,于是让陈某帮忙运输假烟,并许诺付给双倍工资。为牟利,陈某在明知所拉货物是假烟的情况下,依然为陈某运输假烟。
      前不久,“阿城”打电话给陈某,让他把车开到福建省云霄县双溪口324国道旁装货运往浙江,并愿意支付双倍工资。
     当陈某驾驶车辆至龙泉市八都镇时,被我县执法人员查处。现场缴获利群软红长嘴香烟3120条,经鉴定,被查获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为58.656万元。据陈某交代,此前,先后两次帮“阿城”运假烟到浙江。
      县法院认为,陈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而提供运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陈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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