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拒不到庭,逮捕收监后悔不已。县法院于5月25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庆元青年男子吴某于2015年1月14日19时29分许,因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2.2mg/100ml,后经提取血样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吴某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移送法院审判。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吴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多次联系未果。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5月20日,吴某由亲戚陪同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执行逮捕。被收监的吴某悔恨不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本案案情、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就此案定罪量刑的相关情况,承办法官范法官庭后解释说,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除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确定基础刑期外,还要结合危险程度、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别是对具有无证驾驶、逃避检查及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逃跑等情形的,应增加刑期。经审查,被告人吴某系无证醉酒驾驶,其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又在诉讼期间脱逃,其虽在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不是很高,并在脱逃后自动投案,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已失去宣告缓刑的条件。 据了解,自2011年2月25日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庆元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225件,均依照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逮捕,并要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能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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