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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庭”有“大作为”
时间:2015-05-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我的车前两天被人刮擦了,修车费花了1000多元,听说交警大队里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和司法调解中心,没想到还真是方便,诉前调解,一分钱没花,在交警大队里就打完官司拿到了赔偿。”家住松源街道的王某拿着司法确认书满意地说。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以人为本,创新工作举措,打造 “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全方位对接,为老百姓开辟了一条便民诉讼的“绿色通道”。

司法确认制度,给当事人吃上“定心丸” 

开车在路上,难免有个磕磕碰碰,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顺利的解决纠纷,搞不好就要上法庭,浪费时间和精力。随着马路上车辆越来越多,类似的纠纷让很多车主十分困扰。 

而记者到设在县交警大队内的交通巡回法庭采访时了解到,在我县辖区范围内发生车祸后,首先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双方不同意调解,可由当事人直接到县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如果同意调解,则先由巡回法庭法官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直接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不成功的话,也可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当事双方经调解成功出具了调解书,在交警大队同一楼层里就可以直接免费申请司法确定,结果可以当天出具。司法确认决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对方赖账,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交通法庭负责人吴卢铨法官说。

随着路上车辆增多,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呈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赔偿纠纷也就越来越多。针对这种情况,县法院联动交警大队、司法局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集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巡回审判、保险理赔于一体,搭建多功能、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新平台,对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当场立案、当场调解,裁判文书当庭送达,赔偿款当庭履行,做到诉讼便利化、人性化。

县法院副院长叶爱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交通巡回法庭的目的是方便群众,快速高效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 

注重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 

松溪女子吴某驾车搭乘徐某等4人从庆元驶往丽水方向,途中发生追尾碰撞,徐某不幸死亡,车上其余人员受伤。因车祸丧子的浙江省淳安县农民徐某父母将肇事者和车辆保险所在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案情牵涉浙闽两省,为及时解决此案,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联合福建省松溪法院,进行诉前先行调解,成功化解双方的矛盾。不久,徐某父母顺利拿到44万多元赔偿金。

“再多的赔偿都弥补不了我们失去儿子的悲痛,不过作为不懂法律的外地农民,能这么快就有个结果,还是要谢谢你们这么尽心尽力维护我们的权益。”拿到赔偿金的徐某父母很感谢交通巡回法庭。

为追求最佳办案效果,巡回法庭有三招:一是对社会公众关注、矛盾激化的案件,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并配合交警部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成纠纷化解。二是主动出面协调,向双方当事人收齐相关证据材料,预先计算应赔付金额,使当事人心中有底,再组织协商,提高调解成功率。三是注重情绪疏导,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求案件当事人亲自出庭,参与质证、辩论,有利于消解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提高赔付效率,加快矛盾化解。

遭遇交通事故交强险怎样赔付?听听法官怎么说

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谁承担?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适用交强险?未妥善保管车辆,车主是否需担责……为了应对车辆肇事撞出的一堆难题,车主大多会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以此分散风险,保障事故各方权益。

根据规定,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责任限额固定,最高赔付限额为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但在现实中常出现各项赔款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投保人很有可能就要自己承担一定费用。建议车主在购买车险时,除了交强险外,商业三者险仍不可少,这样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帮助支付超额的费用。

案例1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随意路边停放,车主追悔莫及

20131129,范某驾驶转向和制动技术状况不良且已被强制注销的车辆由竹口方向驶往庆元方向,尾随叶某驾驶的超长超载货车。当日1720分许,当叶某驾驶货车超越季某停放在路边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时,范某驾驶的车辆与叶某的货车发生追尾,范某被叶某车上所载超长毛竹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叶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蔡某摩托车未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叶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经交警大队认定,范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叶某、季某负次要责任。

范某家人将叶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季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范某家人各项损失21万余元,季某赔偿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季某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不论是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履行投保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两车交强险赔偿22万余元后,受害人一方尚有损失52万余元。受害人范某驾驶转向和制动技术状况不良,且已被强制注销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碰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叶某车辆超重超长装载毛竹,且车上毛竹超出车厢尾部6.60m,导致发生追尾、碰撞后,范某被超出车厢尾部毛竹刺伤致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季某将车辆停放路边,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情认定由叶某、季某各承担30%10%的赔偿责任,即15万余元、5万余元。叶某同时投保有商业三者险,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责任险条款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受害人一方13万余元,叶某自己赔偿2万余元,因叶某已预付赔偿款5万元,对除后余款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另行支付给叶某。

案例2

未妥善保管,车辆被家人骑走,车主也需担责

邵好某、邵有某为兄弟,共同居住。2013111,邵好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家中后前往县城办事,但未拔走车钥匙。邵有某因自有的电动车电量不足,擅自无证驾驶哥哥的摩托车搭乘妻子从家中前往庆元县城。当晚1858分许,行至同德新村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七旬老人蔡某发生碰撞,蔡某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邵有某支付赔偿款8万元。经交警大队认定,邵有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蔡某家人将邵氏两兄弟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蔡某家人交强险范围内的10万余元;邵好某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10%的赔偿责任,赔偿蔡某家人7000余元。

另,邵有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邵有某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违法驾车,但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不以营利为目的,突破了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受害人可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实际支付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另行向赔偿责任人追偿。

邵有某驾驶摩托车碰撞行人蔡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酌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80%的赔偿责任。同时,邵好某对于与其同住的弟弟邵有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应当知情,其将未拔车钥匙的摩托车停放在家中,应当预见邵有某有可能擅自驾驶该车而未加以防范,对机动车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10%的赔偿责任,7000余元。由邵有某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90%的赔偿责任,69000余元。因事故发生后,邵有某已支付赔偿款8万元,对除后,差额1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时相应予以扣减,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本应赔偿11万余元,现直接赔付10万余元。

一串亮眼的数据体现了交通巡回法庭化解纠纷的显著成效。2014年以来就受理案件264件,引调223件,41件经诉前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后进入诉讼程序,审结30件,其中调解结案12件,撤诉4件,取得了“零反悔、零投诉、零上访”的社会效果,得到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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