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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官真情播撒司法温暖
时间:2015-12-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吴卢铨,男,1975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浙江庆元人。19987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同年9月经分配至庆元县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先后在竹口法庭、荷地法庭、刑庭、民二庭、立案庭、民一庭等庭室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等职务,现任庆元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负责人,并具体负责该院司法调解中心工作以及指导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业务。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根基、踏实的工作作风、丰富的工作经验将调解工作做得有声有色,使冰冷的法律有了温度。因工作业绩突出,该同志先后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14年被评为市法院优秀干警,荣立三等功一次,被丽水市委、市政府评为市“大调解”工作先进工作者。

一、用心调解,力促和谐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觉查找不足,强化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办案中总是用心思考如何有效化解矛盾,如何创新纠纷化解思路,努力让当事人在每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司法公正。总是用百姓愿意听的语言接待当事人,用真心贴近群众,用耐心建立信任,用细心析法析理,善于兼用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化解矛盾。其办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经常牵涉到保险赔偿分摊等法律问题,需权衡各受害方的利益。在一起一死多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经过一天的努力,该交通事故所涉四起案件均得到妥善解决,当案件成功调解时,已接近夜里十点,当事人感慨的说;“今天已经是农历二十八,过两天就春节了,你们还工作到这么晚,就算未能完全满足我们的诉求,我们也无怨言。”第二天早上,除保险理赔款60余万元限期支付外,各受害方共领取赔偿款30余万元。2014年以来,共审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及其它各类民事案件455件,结案标的2600余万元,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427件,调撤率达93.85%。多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实现当场调解,赔偿款当场履行,为诉讼当事人服务实现方便、快捷、高效,取得了“零反悔、零投诉、零上访”的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受到当事人好评。因而2014年他被丽水市委、市政府评为市“大调解”工作先进工作者。

二、爱岗敬业,服务大局

2013年底初到交通巡回法庭时,交通法庭原负责人换岗,原负责司法调解中心工作和指导交通事故案件人民调解业务的老同志退休,需同时兼顾两个岗位的工作,面对人员配备不足,工作任务重等困难,该同志不计较个人得失,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既严格庭务管理,更注重以身作则,勤勉敬业,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4年被评为市法院优秀干警,荣立三等功一次。吴卢铨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耐得平淡、努力工作作为自己的准则,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具有较强的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庆元涉外婚姻剧增带来一系列新问题,20126月份以来,多起涉东南亚新娘离婚纠纷案件起诉至法院,指定由吴卢铨主办,由于该类涉外案件程序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该院甚至整个丽水地区法院均无审理此类案件先例。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吴卢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借鉴外地法院的审判经验,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经审慎审理,较好办理了首批涉外婚姻案件。之后本市其他兄弟法院纷纷来电取经,该同志均耐心解答、回复,毫无保留传授经验。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树立大局意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服务县委中心工作。庆元县残疾人托(安)养中心项目选址在洲街道下坞村原星光乡政府办公楼,该办公楼已于2007年出租给一竹木制品厂,租赁期限虽已届满,但厂方因生产用房问题拒绝搬走,案件诉至法院后,该同志及时向庭室和院分管领导汇报,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厂方存在的困难,同时向厂方析法明理,争取理解和支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采取分期搬迁的方式,既保证了省扶贫项目的推进,又兼顾了企业的生产需要。

三、发挥特长,高效公正

一是衡平利益,化干戈为玉帛。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综合考虑各方原因,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寻求便于案件调解的有效途径,较好把握当事人心理,抓住时机,促成案件调解,切实解决当事人困难。如刘某某、许某某与毛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两受害人系夫妻关系,因在同一事故中受伤,两人身体多处残疾,造成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23万余元,侵权方在支付了12万元的赔偿款后,再无能力支付其它款项,而两受害人因身体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为妥善解决纠纷,他主动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肇事车辆投保的宁波保险公司,征询各方调解意见,组织三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并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保险赔偿金直接赔付给受害人。又如一起受害人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肇事者系河南籍,吴卢铨考虑到肇事者赔偿能力有限,因其肇事后逃逸商业险又无法得到赔偿付,为保障受害人家属权益,遂不厌其烦地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协调沟通,促成各方自愿达成调解:由肇事者赔偿四原告损失35万元,由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赔偿16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

二是因案失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多年审判,担任农村工作驻村指导员工作两年零六个月,吴卢铨针对不同个案,摸索出不同办案方法。对重感情讲义气的人,他运用情感感染法;对刚烈、脾气暴燥的人,他运用以柔克刚法;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他运用先守后攻法;对当事人亲属较少、想依靠外援的人,他运用亲情触动法;对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于见效的人,他运用群众抨击法;对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他采用发挥代理人作用法等方式方法。如吴某某等人的母亲陈某某步行横穿公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死亡,该案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时,双方曾就发生争执、吵闹事件,在调处纠纷时,双方的矛盾更为尖锐,且受害人亲属对调解人员言语激烈,但他能够理解当事人失去亲人的心情,仍本着中立态度,不偏不倚,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用实际行动打动受害人亲属并取得其信任,通过理清案件主要事实及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分清各方责任,宣讲公序良俗释明法律,促成各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经过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让受害人家属得到及时的赔偿、安抚,避免了纠纷的升级,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廉洁自律,心静如水

“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这是小县城里法官接案后经常会遇到的现象。吴卢铨始终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审判过程中来自各方的“招呼”,始终奉行“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审案”的行为准则,坚持依法办案,守住一颗纯净的心。他深知,道德品行是立身之本,法官需要有高于常人的道德操守。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原则,增强自律,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最高法院“六项措施”、“十个不准”,省委28条办法,省高院“十项措施”、“十个一律”、“职业四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维护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不慕虚华,少私寡欲,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良好的生活作风,准确界定自己的社交、娱乐、生活圈,慎独慎微,不结交不可结交的人,不光顾不应涉足的场所,不做超越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曾有当事人在案件审结后,为感谢他公正高效办案,扔下几大包土特产就跑,吴卢铨连着打电话,严肃批评了该当事人,这个当事人又感动又惭愧地把土特产拎了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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