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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裁判文书上网 打造阳光司法(新闻发布稿)
时间:2014-05-12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流程一:介绍法院近年来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基本情况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就近年来庆元县人民法院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的基本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庆元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开始于20105月,第一篇上网的裁判文书是一篇刑事判决书,当时公布在法院门户网站内网上。最高人民法院20101121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后,庆元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开始加速。根据《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201122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11254 2011926),庆元县人民法院迅速行动,成立了以陈有南院长为组长的阳光司法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11428出台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实施细则〉等六项公开细则》,明确规定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建立了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2013年,根据省高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又进一步制定了责任细化分解表。这期间,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都是重中之重。

经统计,截至201312月底,庆元县人民法院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共公布裁判文书587篇,其中刑事213篇,民事127篇,商事240篇,行政5篇,执行2篇。同期,在内网门户网站上共公布裁判文书488篇,其中刑事193篇,民事128篇,商事163篇,行政4篇。

201411起重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开始施行,庆元县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从201411起至4,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裁判文书166篇。并根据上级法院相关工作部署,于2014226制定出台了《阳光司法工作操作规程》。旨在切实深化阳光司法工作,全力打造庆元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同时着手起草裁判文书公开具体管理办法,待省高院417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庆元县人民法院立即完成征求意见稿,召集本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征求意见,几经修改,形成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办法》,成为最早出台相关制度的基层法院之一。

谢谢大家! 

流程二:介绍《庆元县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

裁判文书上网主要有七点社会价值:

一是可以大大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诉请到法院,他的诉请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适用了多少证据,形成心证的过程,都应当呈现出来。裁量权公开了,就可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所以,裁判文书的公开,首先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裁判文书公开以后,最大的压力是来自法官,过去裁判文书的公开幅度非常有限,现在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一个裁判文书的信息可以翻倍、成倍地复制和快速扩散,这对于法官职业化水平、文字驾驭能力、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裁判文书的公开对提高法官的素质非常有价值。

三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大家知道,现在建立以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市场经济最要求的就是诚信,现在中国社会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打造一个诚信社会。裁判文书公开以后,把违约、侵权、不讲诚信的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对于打造一个诚信社会价值巨大。

四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地做出预期,我明天应该做什么,我做什么是合法的,做什么是不合法,通过看大量裁判文书可以了解。

五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大量的案例上网之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人再不会有无米之炊的问题了,可以有大量的研究素材。

六是裁判文书公开可以统一上下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随着裁判工作的公开,法官对适用法律的问题、统一性的问题要大大的缓解。过去老百姓议论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裁判文书大量上网之后会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大家都有了共同的标准。

七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任何一个裁判文书都要符合逻辑,当事人的诉请、推理过程、结果的正当性要向全社会宣告。任何外来的不当干预都没有入手途径,只要裁判文书能够全面、如实的上网,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价值巨大。

制定背景、依据和经过

经努力,前期庆元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对《庆元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庆元县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几经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24条,重点明确了文书上网原则、平台、范围、时间节点、技术处理、文书链接、更换撤回、职能部门、制度机制等方面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全面性。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确保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为避免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布,《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界定了上网公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2、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3、执行异议、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定书。

第六条列举了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6种例外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5、按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6、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对于“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方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不宜上网公布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二)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及时性。为防止拖延性公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裁判文书不论生效与否,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成隐名、信息删除等技术处理工作,认真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手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第十六条规定,实行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情况月报告制度。

同时,《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此接受公众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全面监督。

(二)确保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于确保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做出明确要求:一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二是对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做出明确要求。除依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三是规定了严格的修改、更换条件和撤回程序。对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除因技术原因造成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不一致以外,不得进行修改及更换;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确需撤回的,由承办法官提出意见,经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向省高院审判管理处申请撤回。

(三)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当然,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进行匿名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能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要求,对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银行账号、邮箱,用“××……”作部分替代,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谢谢!

(流程三: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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