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首例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决定表示满意。这是《人民调解法》施行后,该院办理的首例司法确认案件。 吴某因胡某借款逾期未还,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给县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引调。经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22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5月30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该院提起司法确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院立案受理后,及时指派一名审判员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于受理当日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司法确认决定书。届时一方当事人若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陈运文介绍,凡是老百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若一方当事人起诉解决,法院在立案前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将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合法组织等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其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县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法院将以窗口人民调解室为平台,进一步加强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打开诉调衔接工作局面,通过诉前引调,诉中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方式,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诉累,还节约了司法成本和资源,对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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