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下午,分别以陈某伟、吴某、方某明为首的9名被告人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出庭公开受审。公诉机关指控9名被告人系两伙恶势力团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庆元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9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为首的陈某伟、吴某、方某明均被依法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据悉,该案是庆元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的“第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陈某伟、吴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庆元县城范围内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被告人方某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庆元县城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持械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两伙恶势力团伙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2013年8月3日凌晨,上述两伙恶势力团伙因产生矛盾,共纠集了30余人在大坂垟村附近的过境公路持刀、棍等械具互相殴打,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一辆小轿车被砸。其中,参与斗殴的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伟一方的主要成员和被告人方某明一方的主要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庆元县范围内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属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予严惩,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9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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