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庆 元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丽庆执民字第1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孝海与被执行人赖方森、吴正英、汤昌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方森、吴正英、汤昌恒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赖方森(身份证号码3325251978****1918)、吴正英(身份证号码3325251982****1927)、汤昌恒(身份证号码3325251964****193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行员 毛待平 二Ο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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