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庆 元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丽庆执民字第19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克森与被执行人童良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童良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童良财(身份证号码3325251982****251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杨 津 二Ο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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