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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必荣 (2015)丽庆执民字第144号
时间:2015-04-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限制高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本命令的,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本限高令。

asn

案号

当事人名称

 

地址

 

生效裁判案号

 

立案日期

 

申请标的(元)

 

2015)丽庆执民字第144

柳必荣

庆元县松源街道希望路26

2014)丽庆商初字第380

201525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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