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高位截瘫的残疾农民工陈某早早等在了家门口。当接过庆元法院执行人员递过来的3万多元现金支票时,坐在轮椅上的他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连表谢意:“辛苦你们了,本来我自己来领执行款就行了。” 2007年,陈某受其父亲陈某某与郑某某的雇佣,在进行吊索安装工作时不慎被吊索击伤颈部,导致高位截瘫,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诉至庆元法院后,法院判决雇主陈某某与郑某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40多万元,工程发包方姚某、童某和郑某因未对承揽人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进行审查,选任上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三人共同赔偿陈某经济损失49950元。因姚、童、郑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陈某向庆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元法院受理该案后,除去姚、童、郑三人在事故发生后支付给陈某15000元用于治疗,又执行到14750元赔偿款给付陈某,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一时无法执行到位。2013年6月,在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所有程序终结案件进行例行查询时,发现姚、童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执行人员随即裁定划拨了其存款,并恢复执结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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