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涉案款物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我院于2014年9月30日印发的《庆元县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庆法〔2014〕28号)作如下修改,其他条款不变,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财务室每个工作日将上一日案件信息录入不完整、无法录入的款项,在本院内网平台上予以公示;各庭室上网查询,并及时与财务室联系补全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公示一周后信息无法得到反馈的涉案款,财务室应联系汇款单位或划款银行等,尽可能查明涉案款所涉的案件或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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