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庆元县 > 执行信息 > 执行规范性文件 > 我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庆元县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进行修改的通知
时间:2016-09-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涉案款物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我院于2014930印发的《庆元县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庆法〔201428号)作如下修改,其他条款不变,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财务室每个工作日将上一日案件信息录入不完整、无法录入的款项,在本院内网平台上予以公示;各庭室上网查询,并及时与财务室联系补全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公示一周后信息无法得到反馈的涉案款,财务室应联系汇款单位或划款银行等,尽可能查明涉案款所涉的案件或承办部门。”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
上一篇:庆元县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规定
主办:庆元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庆元县松源镇濛洲街199号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