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庆元县 > 执行信息 > 执行规范性文件 > 最高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时间:2017-06-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程序的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二、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
上一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主办:庆元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庆元县松源镇濛洲街199号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