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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的试行规定
时间:2017-01-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方式。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向法院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他需要实施悬赏执行并经执行法院许可的。 

第三条  悬赏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样式附后),写明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等内容。 

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案件经办人应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逐级报至执行局长签发,悬赏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悬赏执行公告由执行法院发布。公告的内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名称、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等相关情节;举报电话及联系人;悬赏金的金额及支付方法。 

第五条  悬赏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不垫付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六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可在提交悬赏执行申请时书面承诺从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兑付悬赏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举报后应到执行法院进行举报登记,执行法院对举报人应严格予以保密。对举报人的接待应由专人负责,举报登记材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八条  悬赏金的领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是真实的;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人已提供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范围; 

  (四)举报人不是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 

  (五)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 

第九条  悬赏金由执行法院在举报的财产处分变现后十五日内支付给举报人,支付前案件经办人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书面意见。申请执行人反悔拒绝支付悬赏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执行款中扣划悬赏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悬赏金的发放方式,应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悬赏金由案件经办人逐级报执行局长审批后支付(悬赏金支付审批表附后)。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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