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加强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14〕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为我市首批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相关的操作流程可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诉讼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通知》(浙高法办〔2016〕8号)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立案一庭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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