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庆元县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
时间:2014-10-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申请期限为两年;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执行风险告知提示
上一篇: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
主办:庆元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庆元县松源镇濛洲街199号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