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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心理探析——以网络生态为视角
时间:2015-04-16  来源:  作者:叶英红 倪珊珊  点击数:   分享到:

论文提要: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如何化解现代司法理念与社会心理的紧张关系,是避免司法公信力流失,重构司法公信力所面临的难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有赖于公众对司法的正确认知。认知受到社会心理的影响,公众对司法的社会心理认可度高低取决于民族记忆下的心理预判、人情社会中的归因心理、自己人效应和信息因素影响、新媒体时代的浮躁心理。要使司法这个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需正确看待并消除不良社会心理,可从努力修正民族记忆提升司法人员个人素质,注重公众的用户体验,构建网络主流民意搜集、甄别、反馈机制等方面着力,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全文共7575字)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美国当代法学家伯尔曼

引言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因与城管发生争执,持刀刺向3名城管并致其中2人死亡1人重伤。在案发4年4个月零9天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于2013年9月25日被注射执行死刑,并于国庆节当日下葬,其子画作高调出版。期间,舆论同情一度代替理性,夏俊峰几乎成为被体制迫害的悲情英雄。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谈到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当提到夏俊峰案时,他说到:“是一个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 周强强调,法律就是要严格遵守,“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将天下大乱。” 周强说要公正司法,“不能因为贫困,就可以为所欲为。更不能因为你富贵,就超越法律”。1)

周强院长的谈话报道后,数个门户网站转载时,标题多数改成《最高法院院长谈夏俊峰案:不杀就非常危险》。网络留言不乏质疑司法公正之声。部分网友立场优先,言辞过激,并非不可理解,但从中可透射出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任重而道远。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深情地说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2)相对的,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司法必须有公信力,否则它形成不了应有的权威和实效。党的十八大明确将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内容,把司法公信力建设提高到了治国理政的至高位置。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很多,如司法体制、法官素质、受众心态等,但中国社会心理及其文化生态是司法公信力建设道路上必须走出的困局,如何化解现代司法理念与社会心理的紧张关系,形成良性互动,是避免司法公信力流失,重构司法公信力所面临的难题。

一、司法公信力——司法与公众的互动

现行研究探讨司法公信力的界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单方能力说,如郑成良等人主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种能力直接取决于司法在拘束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是否能够经得起公众的信任和信赖。(3二是双方互动说,如关玫强调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具有权力运行与受众心理两个维度主要是指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4)三是双向纵横说,如温珍奎从社会公众认知视角提出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包括横向上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和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纵向上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行为的信任、对司法权力的信赖和赞誉。5)

三种观点都肯定了司法权力、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可分割、互相影响的联系,并越来越明显地揭示出社会公众的认知与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与提升之间的联系。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公正,有助于但不必然带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就如高水平的教师不一定能教出学神,患者不信任不遵医嘱,良医也束手无策。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与社会公众互动的结果,既包括公众对司法提供者信用的期待,同时也包括司法提供者对公众信任与信赖的回应。信任与信用,期待与回应,这种互动过程,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的双向交流关系。司法公信力生成与提升离不开司法主体之间的良好互动,要形成良性互动必须以公众对司法的认知为前提来进行,只有把握公众心理才能更好实现公众诉求,合理满足公众期待,进而使司法赢得公众信任与尊重。

网络生态是人类生存现实空间的拟制,相对于现实空间政治体制、经济环境、自然环境社会风俗、法律制度对人类的限制约束,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匿性特征。基于此,网民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公众心理相比既有共性也有自身特点。

二、共性与特性:制约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心理评析

(一)民族记忆下的心理预判

古代中国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律令之上还有皇帝,官僚贵族阶层享有“八议”司法特权,直至清末官制改革,司法权才从行政权中分离,行政官与司法官分设成为常态。从汉武帝时开始的以礼入法,分亲疏,定贵贱,重在对礼教、宗法制度的维护。无论是在法律地位、法律权利,还是在法律知识的掌握方面,普通百姓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受政治、经济、社会多重因素制约,如西方“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自信及契约精神在中国传统土壤中一直发育不良,中国古代、近代社会始终未能培养起对法律、司法的普遍信任和信赖,对法律、司法的服从更多的是震慑于强权,并自然形成了厌讼和避讼心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等就映射了当时公众的看法。历史深刻地影响着现在。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民族记忆的内容和强度如同“看不见的手”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在听长辈、书籍讲那过去的故事中,形成一种潜意识的民族记忆式标签认知,在口耳相传中形成民间“舆论场”,影响着公众的心理判断,于是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先验的产物。

公众对司法权力的民族记忆,还表现在对司法腐败的顽强记忆上。腐败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但中国的腐败有着独特的表现。为维护统治,统治者大多惩贪倡廉,制度与法律日益规范,历代仁人志士和普通百姓无不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对清官廉吏击节赞叹,并形成了包青天式的清官文化,但还是挡不住“前腐后继”,朱元璋就曾感叹“我欲除贪脏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在司法领域,腐败也由来已久,如《窦娥冤》里“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表述,现代俚语里“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传闻,无不反映出公众对司法腐败、司法黑暗的痛恨,也潜移默化地阻碍着司法公信力的生成。这种民族记忆投射在网络心态上,表现出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先验式的不信任。

(二)人情社会中的归因心理

传统中国是农业社会,人员的流动性较小,人们大都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彼此熟悉,构成“熟人社会”,讲究人情关系。中国乡土社会聚族而居,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成为社会常态。对此,李泽厚先生提出了圈的概念,并以一圈圈的同心圆说明中国人的亲疏原则,这个圈从里至外依次是:我,亲,兄,邻人,本省人,本国人,外国人,面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应对态度与方式。费孝通先生提出了差序格局的理论,在差序格局下,以血缘、地缘为基础,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网络。如石头扔入湖中,以这个石头(个人)为中心点,在四周形成一圈一圈的波纹,愈推愈远,愈推愈薄,波纹的远近标示出社会关系的亲疏。这点在小地方尤为明显。这样的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一种特殊主义伦理,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加的对象与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一切标准并不普遍的发生同等作用。

在人情社会中,“官司一进门,大家都托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官司一进法院,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理性维权,而是想方设法花钱托熟人,找领导、寻人情。当事人自然而然产生情境性归因心理状态,官司打赢了,胜诉方不认为是法院秉公执法,案件本来就应当胜诉,而认为是花钱找人的结果;官司打输了,败诉方不从事实和证据上找原因,而或是认为没找人或者关系没有对方硬,或是怀疑法官得了好处。不走后门官司就打不赢的不良诉讼心态由此形成,大家都在找人托关系,又都怀疑对方在找人托关系,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合理怀疑由此产生,这也是社会评价普遍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自己人效应和信息因素影响

所谓“自己人”,是指对方把你与他归于同一类型的人。“自己人效应”是指对“自己人”所说的话更信赖、更容易接受。6)诉讼是一种非常态的活动,不是任何人有机会、都必须参与,更多人只能通过对他人的观察或了解才能实现对诉讼活动的社会认知。

在网络生态中,“自己人心理”同样存在。信任产生于熟悉。诉讼活动专业性很强,不是任何人都能够理解,在涉讼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争议时,作出恰当公允的合理判断本身就不容易,全面、准确展示法官心证形成过程并使社会公众理解、接受更加困难。如金华吴俊东案中,法院判断老人翻车摔倒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存在因果关系,所依据的“高度盖然性”一般人可能都是第一次听说。当事人的诉讼体验也是如此,基于诉讼活动具有对决性,当事人多是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陈述案件事实,理解法律条文,胜败皆服很多时候仅是一种意淫。一旦诉讼当事人认为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就会向外传递自身不良感受,争取舆论支持。夏俊峰案即是如此,其妻张晶说服网络推手“屠夫”炒作夏案,自己接受媒体采访讲述作为生活在底层的小贩的艰辛,开微博让夏案有新话题,试图借助舆论影响审判。在不熟悉的诉讼活动与熟悉的生活表象之间,网民与信息传播者的共同点或相似点越多,就越容易选择、接受传播者所传播的信息,产生共鸣

除从当事人或其身边人知晓外,网民最主要是从各大门户网站来知晓,网络媒体的反应也会影响他们对模糊刺激情景的解释。而媒体对大案要案的报道,为吸引观众眼球,迎合公众好奇心理和社会诉求,更多的是从负面消息方面进行报道,并将其挂在首页,使负面消息不断“膨大”而社会矛盾的集中显现给不良情绪发酵提供了土壤,进一步加剧了负面消息的传播,故容易形成较低的公众认可度。

(四)新媒体时代特有的浮躁心理

以互联网、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异军突起,日益成为舆论生成的策源地、舆论传播的集散地、舆论交锋的主阵地,多元化社会文化和多元诉求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新媒体表达的便捷、自由与匿名,融合社会心理的功利浮躁,也造成了众声喧哗浮躁的舆论场

在新媒体舆论场内,大多数网民浏览多而参与度低,成为网络空间“沉默的大多数”。而参与意识较强且相对稳定的群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现状不满的人,其中三低(低龄、低收入、低学历)网民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用户人群的基础,他们就业不易,升职和涨薪困难,上升渠道狭窄,被剥夺感强烈,受学识、阅历及网络舆论变动快所限,易陷入某种虚假的道德激情,往往情绪宣泄多而理性思考少,有时甚至情绪化的为了反对而反对。网络低门槛和匿名的特点正好提供了可供其发泄和交流的平台。另一类人多受过良好教育,批判意识较强,热于评点各类热点问题,如大V,其中部分发展成“意见领袖”、“公知”,他们占据信息高位,引发话题、设置议程,成为微博话语的“触发器”、“过滤器”及“扩音器”。虚拟的网络成为现实的名利场,如某大自述大V的威风,就跟皇上一样,都是已阅还有一部分是能量巨大的职业网民,如“网络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差评师。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进行“置顶”、“加精”、转载等操作,无限放大一些负面新闻,诋毁、诽谤对手。

新媒体时代出现浮躁心理有其特殊原因,如缺乏专业素养一味用激愤的文字夺人眼球网络商业化的负面影响信息越来越碎片化热点新闻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议程设置加快。

由议题设置者和先导性意见促成的网络舆论,通常会在短时间内急速传导,并如滚雪球般不断衍生、聚合、裂变、扩散,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7)而在网络从众性和跟风效应作用下,在不对称的舆论场效应下,情绪极端者的声音越来越大,最终形成观点吻合的声音越来越大、观点相悖的声音越来越小的“沉默的螺旋”现象。法院、法官一旦应对不当即进退失据。

三、挑战与机遇司法公信力的生成路径

(一)努力修正民族记忆

司法公信力的立足点在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但终极依归是制度信任而不是个人信任。这也是我国历史上清官文化盛行,但未能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根由所在。当前,最主要的是细化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司法具有足够的公信力使司法权有足够的拘束力去救济权利、督促义务和追究责任,有足够的排除力去不受法外压力的制约适用法律,不因司法机关本身因素或者外来因素改变已有的生效裁判,以此从根本上修正民族记忆。

同时,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民族记忆。对历史上不同时期的“青天”形象和近年来赢得百姓良好口碑的优秀司法人员长期、深入开展典型、正面、积极的宣传,既普法,也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并教育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对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贪官”形象和近年来少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侧重于从时代背景、个人成长、所处环境、最终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层次解读,在警醒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同时,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并表明反腐决心,避免因贪腐个案的频发引发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信任危机。

修正民族记忆还需改良个案情景因素。在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接触中,司法机关要注重通过体贴入微的一站式服务,庄严整洁的审判环境展示司法人员庄重严谨客观公正、亲民便民的特性。更为重要的是办好案件。案件受理前、审理中和裁判后,既是司法权运作的基本进路,也构成了司法公信力增减涨消的动态进程。

(二)提升司法人员个人素质

司法权运行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为中介实现,司法人员个人素质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公众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高涨,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人员只有在审判质量、审判程序、判决执行各方面充分展示判断力和自制力,方能赢得且巩固公众信任,通过个案公正不断累积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具体而言,司法人员需既熟知“常理”又精通“法理”,将社会、法律、情理的多种因素融入自己的司法过程,8)具有文明对待当事人,严格尊重程序的法治意识,具有公允地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公允地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涉讼事实的理性判断能力,具有不受外部诱惑或压力以及个人喜怒哀乐、欲望冲动左右,始终保持对法律忠诚的自制力。9)让自己的判决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当然,司法人员还需具有高于一般人的道德标准的职业道德,让自己的行为经得起道德和公论的审视。

同时,司法人员也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加强印象管理,使他人对自己的印象符合自我期待。新媒体时代,司法人员的一言一行在法庭上、法院内乃至任何公众场合,都有可能以放大、剪拼、演绎等方式“被微博”,招致公众“围观”,威仪的法庭、严格的程序、法官的形象都有可能成为戏谑调侃的对象。因此,既要关注“大”的,守护好司法公正的基石和底线;也要盯住“小”的,规范司法作风,注意庭审用语、裁判文书制作、着装、接待态度、接打电话用语等可能影响司法权威的细节问题,减少、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各种诱因。法庭之外,通过积极参与法制宣传等公众服务活动,真正拉近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与公众的距离,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进一步了解、接近、亲近司法,让司法获得公众理解、信赖和支持。

(三)注重公众的用户体验

 “司法的声誉很多时候就是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被改变的”,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众,与司法机关相比,都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司法机关掌握着最终裁判的信息优势。10)如果法院利用了诉讼上的信息优势,在立案、法庭审判、宣判和执行等环节限制当事人的信息享有量,当事人就需要花费更多成本去找寻其他权威或者“关系”,并向其他需要获得相关司法信息的人传播。只有将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不断增强司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

互联网尤其是新媒体时代兴起后,单向的宣传向双向乃至多向的沟通、交流转变。这既对司法机关的沟通能力提出了挑战,也给司法机关做好沟通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和契机。司法机关善于利用新媒体提供的有利条件,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回应呼声,有效展开对话。从用户体验角度改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门户网站在内的自媒体建设共享诉讼信息,提供便民服务,权威发布信息,提高法院软实力。

实现司法人文关怀。普通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诉讼能力欠缺,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人民法院以人为本,有必要以诉讼经济与便利为目标,围绕诉讼成本更加低廉,诉权保护更加充分,司法救助机制更加高效等议题,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为不懂法律、不晓诉讼的群众提供导诉服务,做好风险提示和财产保全提醒对不属于法院主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给予答复,讲明原因,尽可能指明解决问题的渠道和途径对涉民生案件开通立案、审判、执行“绿色通道”,依法为困难群众缓、减、免交诉讼费,提供司法救助,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品质。

(四)构建网络主流民意搜集、甄别、反馈机制

网络民意之所以会对司法过程产生消极影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公众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在涉讼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受资源所限本就不易作出客观评价,药家鑫案中渲染的纷纷扬扬的军二代背景最后不就被证伪了吗?受传媒的有意引导,在不对称的信息及内心强大的感性正义诉求诱导下,道德化、非理性化的民意产成了足以绑架司法的巨大舆论压力;另一方面,法院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使得司法人员远离社会,很难直接倾听公众的声音,而以传媒为中介传递到司法人员面前的“民意”经过媒体加工和建材,可能已成有心人影响和干扰司法裁判的手段,至少不能完全反映主流民众的真实诉求。因此,为不断吸纳民意中的合理因素修正“行动中的法”,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并以此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司法机关应该在司法运作过程中积极了解网络主流民意、倾听并合理吸纳网络主流民意。

建立舆情快速跟踪回应机制,对各类不实和恶意报道与传闻适时回应,对查证属实的负面消息,积极向社会公开反馈后续补救及整顿措施,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发挥媒体作用,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媒体对扩大司法公开面、司法透明度、司法公正度、司法廉洁度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媒体对公众的信息影响通过沟通的两步流程来起的作用,即从媒体到其意见有影响力的人,再到普通群众。11)加强与第三方的沟通联系,通过发布权威声音,发挥司法权在法律认识上的引导作用在尊重不同认识的基础上通过沟通达成共识,为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康的法治环境添砖加瓦。

结语:

美国杰克逊大法官说“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正确才具有终局性,恰恰相反,是因为我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才正确。”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生成司法公信力,确立了司法权威,同理公众最有资格评价司法公信力程度高低的。本文反映了作者的一些肤浅认识,即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考虑公众社会心理,用修正民族记忆消除公众对司法的历史偏见,用更高标准的专业素养回应公众对司法的期待,用提供更佳的用户体验回馈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用更真诚的沟通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司法机关在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中逐步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公信力。

注:叶英红 庆元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倪珊珊 庆元县人民法院法警

此文曾获得丽水市法院系统第十一届学术论文讨论会优秀奖;庆元法院第三届中青年干警学术论文研讨会二等奖;曾在《丽水审判》2014年第四期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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