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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元县涉东南亚地区婚姻情况的调研
时间:2015-04-16  来源:  作者:丽水中院、庆元法院联合课题组  点击数:   分享到:

庆元县地处浙西南,与福建东北区域交界,全县总人口20.5万,外出人口近三分之一,是浙江省重点欠发达县。近年来,受当地适婚男女比例失调和“男不高攀、女不低就”择偶观念的影响,当地诸多农村大龄男青年不得不转移择偶目标。自2010年第四季度以来,庆元县涉外婚姻呈快速增长趋势,并逐渐形成一个特殊群体,给当地的社会管理、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丽水中院、庆元法院联合组成课题组,先后走访丽水市民政局、庆元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及各基层派出所,约谈了部分婚姻中介机构、中介人以及涉外婚姻当事人,就庆元县涉外婚姻所产生的社会管理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庆元县涉外婚姻的基本情况

(一)涉外婚姻登记情况

自2009年至2012年3月,丽水全市涉及越南、柬埔寨、缅甸等东南亚地区的婚姻登记对数为505对。其中,庆元县最多,为442对,占全市的87.52%。(图1)

庆元县涉外婚姻发轫于2010年第四季度,当时仅1对,从2011年起登记对数明显增多,至2011年第三季度呈快速增长,到第四季度则飙升至205对,占全市同期登记数的88.74%,12月份创下单月最高登记对数111对,全年合计289对,占全市当年总登记数的86.27%。截至2012年3月底,庆元县442对涉外婚姻中,涉及越南330对,涉及柬埔寨112对。进入2012年,虽第一季度结婚登记数有所减缓,但依然保持着152对的较高数值,占全市同期登记数的89.94%。2012年初经庆元法院向当地县委县政府提出尽快建立涉外婚姻预警机制的建议后,有关部门通过采取加强宣传、向出入境人员发放书面风险提示等相关措施,涉外婚姻增势有所缓解。(图2)

(二)涉外婚姻人员年龄结构情况

庆元县涉外婚姻人员的年龄结构中,中方男子以“70后”居多,达315人、占71.26%,其次为“80后”,共105人、占23.76%,两项合计95.02%,无“90后”出生者。外籍女子以“80后”为主,有281人、占63.57%,其次为“90后”137人,占30.99%,两项合计占94.57%。442对涉外婚姻中,双方年龄差在5—10岁的190对,占总对数的42.99%,年龄差在10—20岁的188对,占42.53%,大于20岁的7对,占1.58%,其中一对年龄相差44岁(男方64岁、女方20岁)。男方比女方年龄平均高出10岁左右,形成了“老夫少妻”的现状。

(三)涉外婚姻缔结的基本流程

早先嫁入庆元的外籍妇女一般通过外地中介或亲友介绍嫁入,之后随着从众、猎奇心理及需求增多,庆元当地部分中介机构及中间人竞相逐利,后期的外籍妇女嫁入绝大多数有当地中介参与的印迹。整个流程中男方一般需支付2至6万元人民币,其中女方家长只能拿到3至8千元人民币,大部分费用由中介收取。基本流程有两种:其一是男方表明娶妻意向,并与中介谈妥价格,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中介带至目的国当地中介处相亲,相中后,在女方家中逗留数日并办理婚宴,待女方相关证件办妥后将其带回国。回国后,凭女方旅游签证或居留签证到男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证,并到丽水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二是男方表明娶妻意向,从中介提供的外籍婚配对象照片中选中目标,通过QQ视频聊天中意后,双方进一步谈妥价格,由中介带男方出境,或由中介通过翻译直接将女方带回国内,然后双方到丽水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四)离婚、逃婚、骗婚的情况

从丽水市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3月底,庆元县442对涉外婚姻中,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共23对,占全市35对总数的65.7%。另外,课题组通过对庆元县基层派出所及部分当事人的走访了解到,目前该县已出逃的外籍妇女15人,有出逃迹象的12人,庆元男子失踪未归1人(出国后因与外籍妻子发生争吵导致精神病复发走失)。

二、涉外婚姻带来的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带来的社会问题

“外籍新娘”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庆元县大龄男青年的生活需求,部分涉外婚姻家庭和睦。但通过走访发现,尚有较高比例的涉外婚姻家庭并不和谐,极有可能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1.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增多。庆元县涉外婚姻中的男性多因在本地娶亲困难才寻求跨国婚姻,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因男方经济状况不佳、年龄差异、语言不通、文化冲突、中介机构介绍情况不实等多种原因,部分外籍媳妇心理落差较大,婚姻家庭关系并不稳定,离家出走、集体失踪等时有发生,少数以探亲名义滞留不归,个别嫁入当天就出现携款逃离或相约出逃的现象,少部分不排除骗婚嫌疑,但由于双方系合法登记,又牵涉跨国犯罪,取证困难,追究刑事责任难度大,目前公安部门对女方携款逃跑等现象尚无刑事立案记录。因娶妻费用多靠亲友资助或全家多年积蓄,一旦人财两空,男方易怨恨中介骗婚引发斗殴等治安事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或迁怒政府监管缺位形成新的群体性事件。

2.社会管理难度增加。外籍媳妇年龄偏小,绝大部分为20—30岁,且多持旅游签证或居留签证,虽已嫁入国内,但在很长时间内,都将因国籍问题被纳入外国人序列管理,不可避免地将面临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等“三非”问题。为防止女方出逃,男方家庭多会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限制女方人身自由甚至以施加家庭暴力相威胁。同时,这些女性均来自与我国有着特殊历史和地理关系的国家,发生矛盾纠纷后,一旦处理不慎,极易酿成涉外事件。如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23对中,绝大多数是女方以自杀或伤害他人等方式逼迫男方协议离婚。在具体管理中,公安部门因做笔录、风险提示、日常走访、受理求助、调解、协调中介、陪同离婚等工作,出警量增多,工作压力加大,工作难点增多。

3.计划生育及国籍面临新的管理难题。我国1998年12月11日发布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规定》第1条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我国的国籍法对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因我国实行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随着外籍新娘嫁入的增多,涉外的计划生育及国籍管理问题将浮现,独生子女政策如何实施、超生如何处罚、多胎生育后利用国籍规避等现象如何打击,与越、柬等国如何做好衔接工作等也面临新的管理难题。

4.统战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伴随大批越南、柬埔寨新娘的涌入,庆元县缺少越南语、柬埔寨语翻译问题凸显,目前全市仅丽水市公证处、人才交流中心有少量越南、柬埔寨语翻译,但远水不解近渴。庆元县主管部门与外籍新娘语言只能寻求相对稳定的外籍媳妇充当临时翻译,已严重影响相关部门对这一特殊群体工作的开展。“三非”问题逐渐凸显,部分女子随夫外出打工后,由于原有联系方式变更,此类人群常处于失管状态,生活状况无法知悉,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

(二)涉外婚姻带来的法律问题

2012年1月份以来,陆续有10多名男性到庆元法院咨询“越南、柬埔寨新娘”离家或出逃后离婚手续办理问题,目前正式立案的有6起,庆元法院已指定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并在丽水中院指导下就相关涉外婚姻中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1.翻译耗时费钱,文书送达困难,审理周期漫长。 该批涉外案件,在材料提供方面,需要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翻译成送达国官方语言,且须选择有资质的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增加相应费用;在送达方面,按照现行法律,我国法院若向越南、柬埔寨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只能依据两国签署的双边条约,通过司法部或外交途径进行,法院系统内部则须层层转递。无论是通过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还是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6个月),都需要长时间等待。整个诉讼过程可能需两年左右,漫长的离婚审理周期既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院的审判质效。

2.财产处理问题。就涉东南亚籍女性离婚纠纷案件而言,如系闪婚闪离,面临男方礼金返还、离婚后女方回国路费支付等问题。如经长期共同生活,将面临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割及因一方家务劳动较多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等问题。

3.子女抚养问题。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这就导致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适用法律难。

4.是否怀孕等事实不易查清妨碍女方权益保护。目前到庆元法院起诉离婚的均为庆元本地男性,均称妻子离家出走或出逃。仅凭男方一面之词,无法查清女方是否存在怀孕、离家、出逃或回国探亲等事实。如存在怀孕或探亲等事实,一旦判处离婚可能对女方权益的保护有所影响。

5.欺诈、骗婚等犯罪行为不易查实妨碍有效打击。部分外籍妇女在结婚登记后即出逃或集体失踪,中介机构在收取男方相应费用(每件1万元左右)后对此不管不顾、推卸责任,不排除有骗婚或诈骗的嫌疑,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中介的行为在法律上还难以定性,同时由于牵涉跨国犯罪,证据难以获取,不易查实。

三、建立健全涉外婚姻的四个应对机制

涉外婚姻情况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面对涉外婚姻中产生的新问题,除法院在诉讼过程为涉外婚姻当事人提供引导服务外,当地的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建立相关联动机制,真正重视这一特殊群体,互通信息,共同关注,为外籍新娘尽快融入当地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一)建立健全正面宣传引导机制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要清醒地认识到跨国婚姻既不是“洪水猛兽”,更不是“婚姻扶贫”,防止片面夸大跨国婚姻带来的负面影响;既要知悉婚姻的一般要求,又要认识到涉外婚姻的特殊性,从而统筹规划、整体把握。宣传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好必要的风险提示,进一步提高民众对跨国婚姻的认识,使“跨国新娘”得到友善对待,让跨国婚姻成为中越、中柬友好关系的纽带和桥梁。

(二)建立健全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各部门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强化服务,主动协调,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政府机关要整体部署,统筹规划,安排好各部门工作,作好部门协调工作。党政基层组织要对涉外婚姻家庭及时备案登记,第一手掌握涉外家庭的动态、基本情况、家庭困难等,及时化解苗头性问题,并将涉外婚姻矛盾纠纷纳入基层维稳综合治理考核工作中。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当事人的材料,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在接受中方公民申请办理出境过程中,要加强对中国公民必要事项的告知和风险提示。

涉外婚姻登记部门要增设调查了解事项,依法审查涉外婚姻登记材料,确认当事人婚姻主观意愿,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互通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婚姻登记数据。

工商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中介组织,及时查处非法从事涉外婚姻的机构,取缔非法中介,定期走访中介机构,询问相关工作情况,对查处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犯罪。

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要及时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降低维权成本。

(三)建立健全经济、人文双服务机制

鉴于外籍新娘不仅与本地居民共同生活,也共同负担家计与教养下一代的责任,政府机关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照顾辅导措施并作好部门协调,建立服务机制,落实服务项目,使外籍新娘尽快融入当地经济文化氛围中。如通过开设学习班等形式加强语言及各项技能培训,方便互相学习两国语言及编造、裁缝等技巧,以增进夫妻双方感情交流,促进民间文化交流,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增收可能,使外籍女性尽早入乡随俗。同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外籍新娘”且有紧急安置需求的,提供短期庇护或安置等。

妇联部门要走进涉外婚姻家庭,关心外籍女性,宣传婚姻自由和各项维权知识,积极引导她们处理好夫妻、婆媳等各种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推荐其参加就业,解决就业难题。在涉外新娘多的村庄,通过设立涉外妇女姐妹联会,及时处理家庭纠纷化解矛盾。还可联合其他部门、基层组织或团体,组织涉外家庭交流会,评选模范丈夫或模范夫妻。

卫生部门要定期走进涉外婚姻家庭,加强卫生宣传,加强生育指导,定期开展妇科检查,询问帮扶,促进关怀。

公安部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并重,简化办事手续,为涉外新娘签证延期、落户及子女落户求学提供优质服务。

社会保障机构要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等制度建设,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在政策许可下惠及涉外婚姻家庭。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应对机制

对于涉外婚姻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骗婚、欺诈等行为,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应对机制,合理引导,最大可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方面,社区、农村等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优势,及时调处涉外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早介入、及时调处,从而减少家庭暴力和离婚纠纷的发生。出入境管理中心、基层派出所要创新社会管理,加大交流力度,帮扶困难家庭,对于可能出现离婚的家庭,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于有妇女逃离的家庭,作好安抚工作,适当要求中介返还或补偿中介费用,尽量挽回当事人的损失。

另一方面,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不法中介,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立案,严厉打击,在办理外籍人员的住宿登记和签证延期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面见制度,询问当事人情况,及时向党政机关发布信息,共同加强管理,防范人身暴力犯罪和严重的刑事案件。在打击贩卖、诈骗、骗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加强与东南亚国家职能部门的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尽快形成两国婚姻信息互通机制及查询制度,共同扩建自由婚姻领域,促进婚姻的长久稳定。

课题组成员:陈有南  叶伟华   叶爱英   唐永新   叶志超   叶英红

此文曾获得2012年度丽水市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文章;荣获丽水市2011——2012年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分别在《浙江审判》2012年第10期、庆元县委《调研参阅》第5期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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