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诉讼,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立案,在诉讼服务中心内完成立案的全部手续。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来院立案,可由导诉工作人员引导办理诉讼材料审查、受理登记等立案手续,亦可根据诉讼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提示依次到各个窗口办理。 第三条 申请诉前保全、证据保全的,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保全立案的法官审查申请材料,办理受理登记。 第四条 对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有关证明和手续齐备的,直接在诉讼服务中心审核、决定给予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 第五条 申请执行的,由负责执行立案的法官审查申请材料,办理受理登记。 第六条 需要查询、投诉、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导诉人员分别引导至法官接待室、信访室、律师工作站,再由相关人员前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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