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法院庭审及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细则(试行)(庆法〔2012〕37号)
时间:2013-10-14 08:54:38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点击数:

庆元县人民法院

庭审及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强化庭审功能,提高我院广大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促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员岗位大培训中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观摩庭庭审质量评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院开展庭审及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制定如下细则。

一、组织机构和评委组成人员

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庭审及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办事机构,评委组成人员由院审委会全体委员、审管办主任、各审判业务庭庭长组成,每次参加的评委不少于5人。

二、庭审评查

(一)评查方式和范围:由审管办采用调取庭审录像和组织评委现场观摩评查的方式,对当年1110日前开庭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进行评查。

(二)评查内容:从司法礼仪、庭审程序、组织驾驭能力、庭审总体印象四个方面进行评查。

(三)评查标准:评查标准按100分制评分,每项有相应基本分,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1、司法礼仪(20)

1)开庭着装符合规定,服装保持整洁和庄重,得5分;着装不符合规定的,一人(次)扣3分。

2)法槌使用符合规定,得5分,未按规定使用法槌的,每次扣3分。

3)准时开庭,精力集中,坐姿端正,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达到上述要求的,得5分;未准时开庭,扣2分,坐姿不正,一人(次)扣2分,使用通讯工具、随意离开审判席或做与庭审无关的事,该项不得分。

4)形象中立、公正,庭审用语规范、准确、简炼,不带有倾向性和个人情绪,得5分,语言不文明、不规范,每次扣2分;审判人员未用普通话开庭的(为方便案件审理的除外),扣2分;使用带有倾向性语言进行提问,或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的,该项不得分。

2、庭审程序(25分)

(1)庭审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得15分;违反规定要求的,每次扣5分;未按辩论式或控辩式庭审方式进行的,该项不得分。

2)庭审按有关规定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得10分。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3、组织驾驭能力(30分)

1)把握争议焦点,归纳准确、清晰,指挥引导双方围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得10分,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归纳总结不全面、不清楚、不准确的,扣5分;举证责任分配不正确,认证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2)庭审程序繁简得当,突出重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重点明确、准确,指挥庭审活动条理清晰,保障当事人同等的举证、质证、陈述辩论机会,得10分,重点不明确,条理不清晰,扣5分;未平等对待当事人,该项不得分。

3)把握庭审节奏,正确及时制止、处置庭审中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庭审秩序井然,得10分;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未加以制止的,每次扣5分。

4、庭审总体印象(25分)

1)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思路明确,庭审效率高,针对性强,得15分,准备不充分,思路不明确,扣10分;效率不高,针对性不强,该项不得分。

2)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助。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效组织调解或当庭宣判,得10分,因工作疏忽出现举证、质证、辩论不充分,导致不必要重复开庭,不得分。

三、裁判文书评查

(一)评查方式和范围:采用由审管办抽查和各审判业务庭审判人员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对当年1110日前结案并生效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评查。

(二)评查内容:格式是否规范,繁简是否得当;语言是否庄重简明,事实及证据认定是否客观、全面、准确;说理是否透彻严密,合法合理;裁判结果是否明确、具体、完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否良好。分首部、事实和证据、说理、主文、尾部、其他六个方面进行评查。

(三)评查标准:评定实行百分制,每项有相应基本分,扣完为止。但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裁判文书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1、 首部(10分)

1)裁判文书类别名称错误的,扣10分;

2)裁判文书案号不规范的,扣1分;

3)当事人姓名等身份信息表述有误的,扣5分;

4)漏列、错列代理人、辩护人的扣3分;

5)辩护人或代理人姓名、名称、身份表述有误的,扣3分,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注明住所地的,扣1分;

6)案由确定不准确的,扣3分,案由不具体的扣1分;

7)案件由来和审理过程表述不完整、不清晰的扣3分;

8)首部其他不规范的,视情况扣1-2分。

2、事实和证据部分(35分)

1)漏写、错写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扣20分;

2)归纳当事人诉(控)辩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扣5分;

3)当事人诉辩称内容用第一人称进行归纳的;扣2分;

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除外)及有事实争议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未罗列证据材料名称并写明证明事项的扣10分;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认证分析不透彻的,扣5分,未表述认证或不予认证理由的扣10分;

6)对界定案件性质有重大意义的案件事实表述不具体,导致影响案件定性的,扣10分。

7)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述不完整、漏写部分案件事实的,扣15分;

8)有其他事实表述及证据认定不当情形的,视情况扣5-10分。

3、说理部分(35分)

1)说理分析不透彻、逻辑性不强的扣10分,未针对诉(控)辩双方的理由或争议焦点进行,不能得出裁判结论的,扣20分;

2)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未作评判的,扣15分,评判不完整的扣5分;

3)说理中出现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的,扣10分;

4)漏引、错引非主要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的,每条扣5分;漏引、错引主要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的,每条扣10分;法律、司法解释未正确引用款、项、目的,每处扣2分;

5)引用法律、司法解释顺序不当的,扣1分。

6)其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情形,不当引用规范性文件的,扣2分;

7)说理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视情况扣3-5分。

5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4、主文部分(15分)

1)刑事案件的刑期计算有误的,扣10分;

2)刑事案件缓刑宣告表述不规范的,扣2分;

3)刑事案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未确定缴纳期限的,扣2分;

4)刑事案件漏判作案工具没收及违法所得追缴事项的,扣10分;

5)民商事案件中涉及标的额度、履行期限、计算方法表述不清的扣5分;

6)民商事案件超诉请范围判决、漏判或未对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扣15分;

7)行政案件判非所诉或超范围判决的,扣15分;

8)主文存在其他表述不规范的,视情况扣2-5分。

5、尾部(5分)

1)未按要求对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交待逾期执行的相关法律后果的,扣3分;

2)漏写诉讼费用负担情况,或诉讼费用负担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3)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表述错误的,扣5分;

4)未署裁判日期或所署日期非案件决定日期的,扣2分;

5)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有误的,扣5分;

6)加盖“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位置不当或不清晰的,扣1分;

7)存在其他尾部问题的,视情况扣1-3分。

    6、其他

1)裁判文书出现错字、漏字、多字或语法错误,每处扣1分,导致理解偏差的,每处扣3分;裁定补正的,减半扣分;

2)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数字、日期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4)印制质量和排版不规范的,扣2分;

5)制作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6)不当使用口语、俚语或用语不文明的,每处扣1分;

7)其他不符合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要求的,视情况扣1-3分。

四、评查等级确定

庭审及裁判文书评查经考评组根据上述标准打分,确定相应等级,分数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查结果报送政治处计入法官业绩档案,列入对审判业务部门的岗位目标考核范围,政治处视情况分别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

本细则所称“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的不包括本数。

本细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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