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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上山猎物 自制枪支走火误杀同伴获刑
时间:2012-08-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中新网丽水8月12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郁丽娟 通讯员 叶英红)两好友结伴上山猎跳麂,土铳走火一人身亡一人坐牢。近日,浙江庆元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判处农民吴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庆元男子吴某,36岁,去年9月份,看到自家老宅里有祖辈留下来的铳管和枪托,于是找人帮忙做了“火钓”、“扳机”等配件,买来鞭炮作火药,拿铁砂当弹药,自己组装了一支“土铳”。

  2011年11月24日晚,吴某取出自制的土铳,一个人去山上打猎,路遇邻居兼好友的周某,听周某讲起附近有片山上有跳麂出没,于是两人结伴一起上了山。到了山场时,因为林木茂密,跟在周某后面的吴某就把土铳从右手换到了左手握着,这样方便右手撇开树枝,不料左手握着的土铳被树枝触碰走火,走在前面的周某应声倒地。紧急送医后周某终因颅脑严重损伤救治无效不治身亡。

  经过鉴定,吴某自制的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案发后,吴某家人多方筹集赔偿款,并将家里唯一的一片毛竹山经营权抵作赔偿款给受害方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利用非法制造的枪支狩猎时,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中,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庆元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吴某服罪未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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