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宁波的退休教师林某夫妇从一则房产信息中了解到,黄某欲将其在宁波市区的一套底层房屋出售。林某夫妇觉得这套房屋适合自己晚年居住,于是经中介公司牵线,先后两次与黄某就房屋价格、合同细节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林某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女婿也闻讯专程到宁波,帮助老人察看房屋。 但是,就在林某依照双方的口头商定,从银行取了10万元首付款,准备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黄某却告诉林某,他已经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他人。林某夫妇闻讯十分气愤,认为自己为了向黄某购买房屋,花费大量精力和一定财力,女儿和女婿还特地从外地赶来看房。他们认为黄某反悔约定,违背诚信,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向宁波江东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庭审中黄某辩称,自己并没有与林某签订书面合同,拒绝承担责任。 近日,经法院调解,黄某表示愿意向林某承担为缔约支付的相关费用3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点评: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是法律确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要件是:责任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一方当事人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本案中,黄某缺乏诚信,在与林某两次协商,基本达成房屋买卖意向之后,又以高价将房屋出售他人,给林某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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