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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老汉掏出七块钱 智障少女被拉进暗处
时间:2016-04-11  来源:  作者:黎美  点击数:   分享到:

    17岁的女孩智力残疾,村里老人竟随便给几块钱作为甜头,把女孩骗到偏僻处实施性侵。4月8日,庆元法院以强奸罪将64岁的林某判刑。

  女孩父亲吴某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第一任妻子嫌他家里穷,生下孩子没多久就跟人跑了。之后,经村里人介绍,他又娶了一名福建女人。不过,吴某的第二任妻子智力有问题,不能和人正常交流。

  1999年,两人的女儿小红出生。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吴某发现,女儿也有智力残疾。2015年,17岁的小红到庆元县城上学,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吴某特地在学校附近的村里租了一个小房间。

  2015年9月15日,吴某打工回来做好饭,却迟迟不见女儿回家。晚上9点左右,他出门寻找小红,终于在一家小店找到她。此时,小红正玩着游戏机。吴某质问女儿,钱从哪里来的?小红说,有一个爷爷给了她7元钱,先是叫她去公共厕所,她没有去,后来那个爷爷就拉她去了村里老年服务中心。

  吴某一听急坏了,忙问:“那个爷爷有没有对你做什么?”小红这才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爸爸。吴某听完气愤不已,赶紧报了警。

  警方根据DNA鉴定、现场遗留的面巾纸和毛发,迅速将64岁的林某抓捕到案,林某对事情供认不讳。

  原来,当天小红跟着村里的阿姨跳完广场舞后,同村的林某便示意小红跟他到广场附近的厕所内,小红看了一下不愿进去。林某又拉着她到公厕旁的老年服务中心。走廊里没有灯,光线昏暗,附近也没有人,林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张5元纸币和两个1元硬币给小红,并告诉她不要告诉爸爸,随后对她实施了强奸。

  庆元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与无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同时,对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应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本文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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