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以假结婚的名义向结婚对象骗取财物”的诈骗案,被告人符某、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 符某今年37岁,祁某今年28岁,两人同为广西人。2010年7月至8月期间,符某和祁某通过电话共谋,计划由祁某介绍符某以假结婚的名义向结婚对象骗取财物,骗得的财物两人按比例分成。 去年9月1日至13日,祁某通过他人的介绍,与我县的吴某结识,随后,通过祁某“拉线”,符某与大龄青年吴某结婚,祁某和符某两人声称要父母抚养费及介绍费等共计15000元。 “结婚”4天之后,符某趁吴某不备时,逃离了庆元。经查实,符某分得10000元,祁某则得到“介绍费”5000元。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结婚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的违法所得,也一并还给受害人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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