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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时间:2011-09-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未经法院准许处置查封财产,被执行人姚某、吴某夫妇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已被庆元县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杨某与吴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法院于20081016日作出(2008)庆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吴某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721日起按月利率30‰计算至借款还清日至。上述款项由被告姚某(吴某的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依法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庆元法院于2008827日作出(2008)庆商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姚某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该车查封后辗转于案外人吴某之手,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吴某愿意代履行执行款3000元,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及被告姚某在庆元县松源镇沁心园购买的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吴某和姚某并没有按调解书履行义务。200922日,杨某向庆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保全的沁心园商品房正由案外人叶某准备入住。案外人叶某称该房系2008918日从姚某、吴某处以148742.47元的价格购买,双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后的银行按揭款由叶某支付,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上述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法院保全查封之后,据此,庆元法院书面通知案外人叶某停止装修及其他影响房屋的行为。案外人叶某于2009218日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姚某、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其行为没有过错,故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裁定。庆元法院执行庭组成合议庭通过听证审查,作出(2009)丽庆民执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叶某不服,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外人叶某遂向庆元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原告叶某代为姚某、吴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3万元,同时杨某申请解除对沁心园商品房的保全查封措施。

关于沁心园商品房争议已尘埃落定。但引发这一争议的原因在于吴某、姚某。其夫妻二人无视法律,恶意变卖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且变卖财产所得并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又给案外人造成严重的损失,更使申请人和案外人之间因房产权属争议引起异议、诉讼而耗费难以估量的精力,同时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吴某、姚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20119 5日,庆元法院向公安部门移送该案件立案侦查。

    2011913日,庆元县姚某、吴某夫妇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公安部门正式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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