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庆元法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一起多次信访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1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造成车上乘客项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胡某弃车逃逸。被告人胡某归案后于200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同时赔偿死者家属吴某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8900元。 2002年4月庆元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因被执行人胡某尚在服刑期间,其家中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庆元法院执行局于2002年5月对该案终结执行。刑满释放后,被执行人胡某一直外出下落不明。2010年2月间,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胡某有房屋的财产线索,要求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庆元法院执行局随即对被执行人胡某及其妻子吴某共有房屋进行查封,但因该房屋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一时难以处置变现,案件执行陷入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申请执行人吴某情绪日益激动,多次到人大、政府、信访局、法院信访,扬言若该案得不到执行,其将采取极端手段自行解决。鉴于该案时间跨度长,申请人情绪激动,给案件执行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为此,执行人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希望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现被执行人胡某之女与申请执行人方协商,在2012年3月15日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执行人女儿先行代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并提供执行担保。另一方面我院积极为申请人吴某申请司法救助,申请人表示不再到有关部门信访。至此,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