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庆元法院受理了一起被告人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 2008年8月27日,庆元法院受理了原告杨启荷诉被告吴孝珍、姚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时原告申请对被告人姚玉兰与吴孝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镇沁心园B幢605室一套商品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庆元法院同日作出查封该套商品房的裁定,并于2008年9月5日将该裁定书等材料送达被告人姚玉兰。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姚玉兰明知其位于沁心园B幢605室的商品房已被依法查封,仍与叶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变卖。庆元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杨启荷与吴孝珍、姚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姚玉兰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将案件移送庆元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侦查后,于2012年2月14日以被告人姚玉兰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向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姚玉兰非法处置已被人民法院予以查封的房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2年3月27日向庆元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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