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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45元损失,天灾还是人祸?
时间:2016-04-18  来源:  作者:黎美 吴秋玲  点击数:   分享到:

一个香菇、黑木耳的食用菌生产基地,因一场二十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全部毁于一旦,这是天灾还是人祸?

生产基地的投资方认为是“人祸”,雨这么大,当地水电大坝还要泄洪,是造成损失的主因。但庆元法院一审后认为,这个损失主要是“天灾”,与泄洪本身并无关系。

日前,丽水中院二审后也维持原判。

合作社:洪水冲毁食用菌生产基地

201212月,庆元人吴某投资160多万元,连同庆元左溪镇里16户村民组成一个专门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并在左溪流域水电大坝下游建立食用菌生产基地,专门从事食用菌生产。合作社成立后,带动菇农生产,也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014812凌晨1点,突然下起特大暴雨。吴某接到合作社职工及驻村干部的电话后,立即通知生产基地的驻守人员防范暴雨。到了3点左右,吴某再次接到村民电话,得知左溪流域水量很大,生产基地可能保不住。他再次打电话给驻守人员,但已无法接通。最终,洪水冲毁了这片食用菌生产基地。

事后,经现场勘查、清点,左溪镇政府出具了洪水受灾情况统计表:合作社的食用菌生产基地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香菇段79000段、黑木耳7500段以及其他生产生活用具全部损毁,经评估经济损失达554045元。

水电站:泄洪合理合法

吴某认为,当天雨量大,河道水位已经很高,水电大坝仍然泄洪,是导致此次损失的主要原因。之后,他多次与水电站代表进行协商,要求赔偿,但对方均置之不理。于是,吴某以合作社的名义,将水电站告上法院。

水电站方面表示,该水电大坝建于2003年,正常蓄水位648.00,建有一级大坝,一级大坝下游6.3千米建有二级大坝。二级大坝设有七个自动翻板门和二个液压翻板门。

2014811晚上11点到12日早上6点,一小时最大雨量61.5毫米,达特大暴雨等级。按照相关规定,当一级坝超过648的正常蓄水位后,水电大坝应在报庆元县防汛办同意后,按调度原则进行泄洪。20148121左右,一级坝水位达648.16,水电大坝工作人员立刻致电县防汛办要求泄洪,其同意后,在145分开始泄洪。泄洪合理合法,并无过错。

水电站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泄洪要求只需报县防汛办,镇里由县防汛办通知,村民由镇里通知。但是水电大坝工作人员仍通知了镇里,让其做好防范措施。而二级坝是自动翻板门设计,下泄流量随水位变化而变化,当达到一定水位后就开始泄洪。据监测数据显示,当天最大流量在早上5点,也就是说自然洪峰出现在5点,而一级坝最大下泄流量在6点,两坝相距11千米,因此一级坝洪流到达二级坝时已错开了二级坝的自然洪峰,从而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另外,水电站方面还提出,吴某的食用菌基地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河道内实施人工填方,缩小河道断流面,严重阻碍了正常行洪,加剧此次受灾程度,合作社的自身行为是此次受灾的重要原因。另外,菇棚虽建在防洪堤内,但防洪堤有一较大缺口,遇上二十年一遇的大洪水,菇棚遭袭也是必然。

法院:合作社的损失系自然灾害所致

庭审中,庆元法院认为, 泄洪行为对合作社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具有过错,是判断水电大坝侵权是否成立以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为查明相关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乡镇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并组织人员现场勘验。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在事先并未有强降水预报信息的情况下,左溪流域出现强降水,水库水位上升并超过汛限水位,威胁水库安全。水电大坝在泄洪前已尽到告知义务,且泄洪过程并无违规及过错,合作社的损失系自然灾害所致。

同时,法院在勘查中也发现,该基地建于河道旁边,但高于河坝,事发时左溪流域还发生了塌方,因此合作社的损失与生产基地的选址有一定关联。

庆元法院认定,泄洪行为与基地受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泄洪行为并无过错,判决驳回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又提起上诉。丽水中院二审后,最终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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