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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纪实
时间:2018-08-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017年7月12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盗窃罪案件。现场不仅有公诉人、辩护人参与庭审,承办该案的公安民警出庭参与庭审过程。据了解,这是县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首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松源派出所民警沈健也成为庆元县第一位站上证人席的侦查人员

2016年12月25日,沈健接到报案,有人称其放在宾馆前台的步步高VIVO X7手机被盗,并抓到了偷手机的女子。到现场后,经沈健等人查看监控,发现确为该女子将手机拿走,遂依法将该女子带至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盘查。不久,该女子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该女子一直谎称自己叫“刘思儿”、“徐莉亚”、“汪芳”、“汪潇爽”等,在签写法律文书时拒签或使用上述假名签名。经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该女子患分裂型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鉴于该女子否认自己的主体身份及犯罪事实,公诉人申请当时负责查扣的侦查人员沈健出庭,陈述当时的查扣过程,以便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

2017年7月,沈健接到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案将在一周后开庭审理,而作为侦办此案的民警,他需要出庭接受公诉人辩方律师的询问。

庭审当天,沈健站上了法庭证人席。

请你陈述一下,本案涉案的三部手机的来源?”

我们将她传唤到公安局派出所办案中心的时候,要求她将被害人的手机拿出,多次要求后,吴某打开其随身携带的黄色行李箱,从行李箱中拿出被害人的手机,在拿手机的过程中,民警发现还有另外两部手机。

扣押的三部手机后来怎么处理的?”

“步步高VIVO X7扣押后,当时已经返回了被害人。另外两部手机,经过侦查,华为手机是一部被盗手机,在公安网上已经有登记的,另外一部白色VIVO手机根据通讯录联系到了机主的家里人,后联系上了机主……”

  ……

沈健在法庭上接受了公诉人和审判长的交叉询问,此次询问持续了20分钟,陈述抓捕及查扣的过程,并当庭对被告人吴某进行辨认。最终,合议庭认为,侦查人员的当庭证言能够与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充分证实指控事实。

案审理中,派出所民警的当庭作证及接受询问为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法院刑庭庭长吴长文介绍说通过庭审实质化改革,如举证、认证等审判要素的公开透明,保证庭审过程在案件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民警出庭作证既可在庭审中还原事实真相,也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降低了法院认证的难度,提升了审判的透明度。  

尽管出庭给沈健增加了工作量,但他仍认为这一制度很有必要。“可以迅速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通过出庭会知道哪些环节容易被质疑,我今后办案就会特别注意这些环节的证据收集。”

据悉,县法院至2017年以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共计8人次出庭作证。针对民警作为证人出庭,吴长文庭长明确表示,今后遇到有争议的案件,都会做到“应出尽出”,将成为常态。让各类人员出庭成为刑事庭审的常态,不出庭为例外”他说。

2018年7月13日上午,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依职权通知该案侦查人员张志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2018年3月30日21时许,松源派出所民警张志华等人在查处赌博违法行为时,醉酒何某某因对民警处理行为不满,便采取辱骂、自残等威胁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何某某均称自己醉酒后神志不清,当时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已经完全记不得,要以公安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为准。

为进一步证实何某某具有阻碍执法的事实,法院依职权通知本案的侦查人员张志华出庭作证,陈述出警处置情况及何某某辱骂、推搡、自残行为
    在庭审中,张志华接受公诉人和审判员的交叉询问,并当庭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辨认。鉴于民警所述内容与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法庭予以采纳。何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对侦查人员表示歉意。

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荣步说,法院审查的主要是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书面证据,侦查人员出庭后,经过控辩双方对侦查人员的交叉询问,可以很好地展示破案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我认为这一制度能够对防范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和排除非法证据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而县检察院认为,通过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常态化机制,有利于强化公安机关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引导侦查人员主动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同时也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增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除了民警等侦查人员出庭,县法院还要求鉴定人出庭阐述鉴定过程、依据等专业性问题进行阐明既能够增强鉴定意见的可信度有助于化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减少对鉴定意见的疑虑。

2017年7月20日22时许,陈某某在庆元县农贸市场内温州海鲜瑞庆水产批发部店面门口处捡废品,见流浪女子途经此处,遂临时起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且无性防卫能力。

鉴于本案被害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笔录无法证实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且该案无现场目击证人,仅有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合议庭认为,要证实陈某某的犯罪行为,需当时负责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术语进行释明,才能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2018年3月7日,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中的的情况予以说明。与普通证人一样,鉴定人要接受严格的交叉询问,只有鉴定人全面参与质证认证程序,鉴定意见通过激烈的质询考验,控辩双方均没有异议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庭审实质化成为了该项工作的重点及落脚点,切实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等方面的作用,也是我们一线办案人员新的目标和方向。随着各个部门对庭审实质化的认知不断深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证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将逐渐成为刑事庭审的常态,这不仅可以提高庭审的透明度,也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吴长文庭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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