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县禁毒形势
(一)毒品危害日趋严重。截止目前,我县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达274人次;我县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名,根据国家禁毒委的统计办法“未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隐性吸毒人员数是已查处数的5至8倍”来保守计算,我县吸毒人员总量已达**余人。我县吸毒群体呈以下特点:
1.我县吸毒人数增长幅度快。
2.女性吸毒人员占比高于全省水平。
3.我县吸毒人群以青少年为主。
4.吸毒群体以无业、低学历人员为主。
5.合成毒品最为突出。近年来从我县查处吸毒人员中,吸食冰毒的占90%以上,近三年来查处的吸毒案件均为吸食冰毒。
6.吸毒成瘾人员多。
(二)毒品犯罪日益猖狂。近五年来,我县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侦破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1起、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2起等重特大毒品案件30多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59人次。
1.外流涉毒犯罪严重。
2.制毒窝点逼近我县。
3.禁种铲毒形势堪忧。近年来,我县濛洲、屏都、淤上、左溪、五大堡等街道乡镇均发现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我县山多人少,不易被发现,将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大面积种植到偏僻的山场、田地。
二、我县禁毒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强化禁毒工作组织领导,提高禁毒意识
推进禁毒机构建设,县禁毒办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合署办公。
2015年9月6日,召开县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全县禁毒工作汇报,研究我县禁毒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拓展禁毒宣传教育格局,提升预防实效
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深化禁毒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单位、进场所、进农村”六进活动。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确保“学生不吸毒,学校无毒品”的目标。
禁毒宣传报道不断提档升级。录制《败家子的命运》、《老鬼》、《隐身幕后》禁毒警示教育片,拍摄《爱恨一念间》禁毒微电影,在中央电视台及省、市多家电视台和网络媒体上播出,《隐身幕后》荣获2015年度全市公安专题片类新闻作品一等奖。在《人民公安报》、《都市快报》、《平安时报》等中央、省、市等主流媒体刊登报道20多篇。
(三)强化涉毒犯罪打击力度,提升打击效能
创新建立“入所必检”机制,推进全警参与禁毒工作,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先后破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省厅毒品目标案等重特大毒品案件3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9人次,缴获毒品近6公斤,没收轿车3辆,追缴毒资20多万元。大胆提出并实践“跳出浙江打毒犯、上打源头守大门”的打击毒品犯罪新思路。特别是侦办省厅“2015-61”毒品目标案件中,深入福建南平,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现场缴获冰毒5公斤,是丽水市史上当场缴获毒品量最大的案件。抓获的50多名涉毒犯罪嫌疑人中,其中被法院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人,重刑数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夯实戒毒康复工作基础,提升管控效能
积极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摸清我县籍吸毒人员的现状。严格落实吸毒人员家访制度,争取吸毒人员家属支持。依法加大收戒力度,积极开展社区戒毒脱失人员查处、收戒工作,查处社区戒毒脱失人员12人,全部予以强制隔离戒毒,有效震慑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得到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县社区戒毒有效执行率高达90%以上,社区康复有效执行率高达100%。我县吸毒人员管控的“庆元模式”得到市委常委卫中强的高度肯定。
(五)严实禁毒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管理水平
强化禁毒基层基础排查管控工作。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医疗机构、药店管理,严防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及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开展对易涉制毒场所排查,严防发生制毒犯罪。创新易涉毒场所管控工作,首推场所禁毒管理手册,娱乐场所和旅馆、网吧等经营服务场所严格落实禁毒“防火墙”措施。加强省际卡点毒品查缉工作,与高速公路交警建立联勤机制。组织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10起,铲除罂粟1648株,其中刑事案件1起,判处有期徒刑1人。
三、下步工作打算
2016年,将围绕“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涉毒极端案事件、坚决防止发生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坚决防止发生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重大涉毒舆情事件,努力遏制毒情发展蔓延,为G20峰会圆满举办创造良好的禁毒环境,推动全省禁毒工作长远健康发展”总目标,为庆元顺利夺取“平安金鼎”,扎实深入地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继续推进我县禁毒工作:
(一)切实加强涉毒违法犯罪打击。
严格落实“逢嫌必检”和“入所必检”工作。强化涉毒犯罪的打击和吸毒人员查处。加强开展“毒驾”整治。
(二)切实加强禁毒基层基础工作。
加强易涉制毒场所和可疑人员的排查。加强禁种铲毒工作。加强易涉毒场所管控。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
(三)切实加强吸毒人员管控。
积极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分级分类管控吸毒人员。组织查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人员。加强我县籍涉杭吸毒人员及案件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切实掌握相关情况,并及时向杭州市公安禁毒部门通报,落实好双向管控措施。
加强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确保社区戒毒有效执行率达到80%以上,社区康复有效执行率达到100%。
(四)切实加强禁毒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覆盖面达到100%,各普通中小学校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禁毒知识普及率达到98%。开展禁毒“流动课堂”,城乡社区居民,登记在册流动人口的禁毒知识普及率达到60%、80%以上。
(五)切实加强毒品堵源截流。
结合杭州G20峰会安保,加强我县省际卡点毒品查缉工作。加强物流寄递业的管理,督促物流托运、邮政寄递业落实好实名登记、开包验视等措施。
2015年6月25日,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全国禁毒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时强调,“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多策并举、综合治理,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G20峰会在杭州举办之年,我们将以最坚决的态度、最铁腕的措施禁毒扫毒,在上级禁毒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牢记习总书记的指示,不辱使命,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努力为打造“平安庆元”作出更大的贡献。
议程二
(通报庆元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
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结合党委、政府及上级法院的部署,全面履行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并以审判职能为依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为推进平安庆元、法治庆元建设,实现我县长治久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毒品消费市场的刺激下,毒品犯罪一直保持案件高发、大案频发等态势,并朝着制毒简易化、流通方便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行为隐蔽化方向发展,使得打击和审理毒品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为此,及时总结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把握毒品犯罪的特点,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增强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透明度,加强对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有效性、针对性,现将我院自2007年度出现首例涉毒案件以来关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做一个简单通报。
一、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特征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我院坚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在量刑规范化的基础上,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职业毒犯、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予以重点打击。
1.案件数量:自2007年1月至2016年5月,我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6件43人,结案35件41人。
2.量刑情况: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8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8人,拘役2人,缓刑2人。
年份 | 收案量 | 结案量 | 案由 | 涉案人数 |
2007年 | 1件 | 1件 | 贩卖毒品罪;窝藏、转移毒品罪 | 2人 |
2008年 | 1件 | 1件 | 贩卖毒品罪 | 1人 |
2009年 | 1件 | 1件 | 贩卖毒品罪 | 1人 |
2010年 | 0 | 0 | / | 0 |
2011年 | 2件 | 2件 | 贩卖毒品罪 | 2人 |
2012年 | 2件 | 2件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2人 |
2013年 | 5件 | 5件 | 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 5人 |
2014年 | 7件 | 7件 | 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12人 |
2015年 | 12件 | 12件 | 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 12人 |
2016年 | 5件 | 4件 | 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 6人 |
3.主要特征:
(1)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2)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三种。2007年以来审结的贩卖毒品罪案件共计22件,占所有毒品犯罪案件的62.86%,涉及被告人24人,占比58.54%;审结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共计12件,占所有毒品犯罪案件的34.29%,涉及被告人12人,占比29.27%;审结运输毒品罪案件共计6件,占所有毒品犯罪案件的17.14%,涉及被告人6人,占比14.63%。(其中5件8人,存在数罪并罚情形:贩卖+运输、贩卖+容留、贩卖+窝藏)三种犯罪类型合计35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97.22%;涉及被告人合计39人,占所有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的95.12%。
(3)涉案毒品类型主要以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主。
(4)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隐蔽性。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交易场所变化多样,有的选择客运班车等运输工具,有的选择隐蔽弄堂,有的分散到KTV、宾馆、出租房等。大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将购得的大宗毒品分成小包后再进行转手交易牟利。由于毒品交易小包微量,目标小,便于携带,交易不易引起注意和怀疑,交易迅速容易逃避罪责。
二、通报三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毛达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达清,男,农民。
【案情】
一、2013年4月21日早上,被告人毛达清在吴雪松(已判决)所住的庆元县金城大酒店727房间,以人民币1650元的价格从黄世聪(已判决)处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达清将此次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及自己吸食。
二、2013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达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叶贤康(已判决)处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达清将此次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
三、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达清在庆元县人民医院后门小弄的朋友家中,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从叶贤康处购买17克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被告人毛达清在庆元县原四季风宾馆楼下向叶贤康购买27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达清将上述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及自己吸食。
四、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毛达清和叶贤康在丽水市莲都区湾仔宾馆的一个房间内,将8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2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佩佩。
五、2013年6月6日,被告人毛达清从陈尚瞬、陶祥花(均另案处理)处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达清将此次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及自己吸食。
六、2013年6月9日左右,被告人毛达清从陈尚瞬、陶祥花处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达清将此次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及自己吸食。
七、2013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毛达清从陈尚瞬处以人民币9900元的价格购买4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达清将此次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及自己吸食。
八、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达清从陈尚瞬处以人民币6900元的价格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达清将此次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及自己吸食。
九、2013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毛达清从陈尚瞬处购买15克甲基苯丙胺。10月1日下午,又从陈尚瞬处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达清将上述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及自己吸食。
十、2013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毛达清从陈尚瞬处购买4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毛达清将上述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及自己吸食。
十一、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毛达清电话联系杨德发(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杨德发将毛达清所购买的4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福建省松溪县松溪塔附近的加油站交给被告人叶恒飞。被告人叶恒飞携带上述甲基苯丙胺驾驶货车至庆元县菊水村交给被告人毛达清。被告人毛达清将上述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及自己吸食。
十二、2013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毛达清电话联系杨德发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杨德发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杨德发在福建省松溪县工业园区将该1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叶恒飞。被告人叶恒飞携带上述甲基苯丙胺驾驶货车至庆元县菊水村交给被告人毛达清。后被告人毛达清从该10克甲基苯丙胺中取出部分吸食,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分装成10小包欲用于贩卖,并分别藏于其的奇瑞牌汽车及庆元县温州宾馆房间内。同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将毛达清抓获,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共重8.38克),并予以扣押。
综上,被告人毛达清伙同叶贤康贩卖甲基苯丙胺及明知叶贤康贩卖甲基苯丙胺而予以介绍,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47.49克。被告人毛达清从黄世聪、叶贤康、杨德发、陶祥花和陈尚瞬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236克,其中约100克被其贩卖给叶芳等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8.38克,剩余的被其吸食。
另查明,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达清容留叶贤康、叶芳在庆元县人民医院后门小弄的朋友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毛达清先后容留叶恒飞、吴某琴在其所住的原四季风宾馆302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审判】
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达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案中,被告人毛达清多次贩卖毒品及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予以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我院审理涉毒案件以来所判刑期最长的案件。
案例二:周雄伟贩卖毒品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雄伟,男,驾驶员。
【案情】
一、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雄伟在周某林家中将1.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卖给周某林,并当场收取现金人民币300元;
二、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雄伟在庆元县洋墩桥头(东大桥)附近将0.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卖给毛某飞,但毛某飞未支付相应价款;
三、2014年11月1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周雄伟在庆元县圣发酒店附近将0.3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元卖给叶某方,并当场收取现金人民币100元;
四、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周雄伟在周某林家中将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卖给朱某钦,但朱某钦未支付相应价款;
五、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周雄伟在周某林家中将0.3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元卖给吴某婷,并当场收取现金人民币100元。
【审判】
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雄伟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周雄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雄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中,被告人周雄伟五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8克,系我院审理涉毒案件以来贩毒数量较小情况下次数较多的案件,反映出当前我县涉毒案件毒品交易小包微量,目标小,隐蔽性较强的特征。
案例三:李**容留他人吸毒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农民。
【案情】
一、2014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容留沈某辉在其经营的庆元县黄田镇韵达快递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2014年5月至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容留沈某辉在其经营的庆元县黄田镇韵达快递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2014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先后两次容留沈某辉、刘某远在其经营的庆元县黄田镇韵达快递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四、2014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容留沈某辉、刘某远、蓝某扬在其经营的庆元县黄田镇韵达快递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五、2014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容留蓝某扬在其经营的庆元县黄田镇韵达快递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六、2015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容留刘某远在其经营的庆元县黄田镇韵达快递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审判】
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案系我院审理涉毒案件以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容留次数最多的一起案件,被告人李**利用其经营的韵达快递店的场所便利,六次容留他人吸毒,每次1—3人不等,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轻重有度,充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全面衡量从宽和从严情节,确保罚当其罪。对职业毒犯、累犯、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从重打击,并加大对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
二是强化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严把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准确把握毒品犯罪危害行为及相关情节整体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严厉性的对应、匹配关系。量刑时,既考虑毒品的数量标准,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审慎处断。
三是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特别是做好“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介绍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公布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营造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氛围。着力发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宣传导向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见证审判活动,结合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重点针对在校学生、社会青年宣传禁毒法律知识,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