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的管理和维护,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时限,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实施要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活动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信息。 第三条 项目信用信息采集 项目信用信息采集应由专人负责。本院安排专人负责项目信用信息采集、发布、更新和资料存档。项目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和规范。采集的项目信用信息由本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进行核签。 第四条 项目信用信息的发布、审核和更正 信息发布时间为每月月初。由本院通过庆元县政府门户网站“庆元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目”发布。发布前分管领导应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已发布的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须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项目信用信息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活动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名称、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地址、案号、执行依据、执行案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时间、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未履行标的金额等内容。 2、从业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活动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名称、被执行人身份证号、案号、执行依据、执行案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时间、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未履行标的金额等内容。 (二)不予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项目信用信息的公开方式 通过庆元县政府门户网站“庆元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目”发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活动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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