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紧急事项,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执行备勤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备勤的实施办法》以及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院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二、备勤以小组为单位,采取离院分散待勤的方式,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个备勤小组值班一个月,国庆节和春节期间执行指挥中心另排轮值表。遇到特殊问题及时联系值班院领导汇报情况。 三、备勤小组由一名执行局干警、一名法警队干警和一名驾驶员组成。需要女法警出警的,根据法警队排出的女警备勤值班表确定出警人员。警车随驾驶员备勤。 四、备勤实行A、B岗制。每年的12月30日前,执行局、法警队、保障中心需把下一年度每月及国庆、春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备勤A、B岗人员予以确定,并将填好的备勤值班表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汇总后排出全年度备勤小组轮值表,交执行局各部门、法警队、保障中心和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各一份。 五、值班备勤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通知B岗备勤人员,同时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否则视为脱岗。 六、备勤小组的职责: (一)接听备勤电话。接听电话应做到文明用语、讲话亲和; (二)及时、妥善处理来电; (三)做好值班记录; (四)公安机关控制被执行人或已经移交当地法院后,负责及时到场办理交接手续。 (五)处置举报人紧急举报等事项。 (六)负责与丽水市中院及公安机关交接已扣押的车辆。 七、备勤电话由备勤小组中的执行局干警掌握,应保证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随时执行紧急任务。 八、建立值班备勤记录制度,设立专门的执行备勤登记薄,详细记录来电事项及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来电的时间、事项; (二)处置方案及办理情况; (三)向领导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及答复的主要内容; (四)备勤人员姓名; (五)负责处理的人员姓名。 值班备勤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九、按时交接班。备勤小组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班前与下个月的值班备勤小组就登记薄、备勤电话、有关人员电话通讯表以及值班期间未处理妥当的其他事宜做好交接。 十、案件承办人向公安机关办理了协查被执行人和涉案车辆的相关手续后,应把协查信息打印一份交备勤小组。协查完成后,备勤小组应在协查信息上进行标注,并督促案件承办人办理撤销协查手续。 十一、本院布控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查获或已移交当地法院的,执行备勤小组接到电话后,应立即通知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与备勤小组的执行局干警到场办理交接手续。案件承办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赶到的,由备勤小组的备勤人员自行准备好相关手续,按时到场办理交接。 十二、备勤小组接到公安机关已控制被执行人或查扣车辆通知后,城区范围内应在2小时内,丽水市范围内应在5小时内,市外应在12小时内到场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备勤小组应先行代付执行悬赏奖励金,而后再向执行法院或案件当事人结算。 十三、备勤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确保值班连续性; (二)值班备勤期间不得饮酒,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工作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十四、值班备勤人员发生除不可抗力之外的通讯不畅,或者发生消极、延误、脱班、不当处理及泄密等情形,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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