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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五水共治”八条意见
时间:2015-03-10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系列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提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实效,保障我县“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专项行动全面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依法保障“五水共治”

1.深刻领会“五水共治”工作重要意义。“五水共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依法审理和执行涉“五水共治”的各类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法院贯彻群众路线、回应群众关切的迫切需要,是检验干警队伍、提高司法能力的有利契机。全院干警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五水共治”专项行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把保障“五水共治”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立足自身职能,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裁判的教育、引导和强制功能,助力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二、发挥职能,确立良好审判导向

2.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作用。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受理涉“五水共治”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惩处破坏水资源犯罪行为,妥善化解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共同参与当地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利用刑事和解、民事调解,通过责令补植复绿、发布强制令等手段,积极促进涉案生态要素的及时修复,充分发挥恢复性司法的教育、预防和恢复功能,助推“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工程”、“ 水土保持治理修复工程”的有序开展,努力扩大治水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类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定罪要件和量刑标准,依法惩处水源地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等类型的相关犯罪,严厉打击在治水领域中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不公不严等渎职失职犯罪。妥善运用刑事惩罚手段保障“三江源”水生态修复工程,优化浙西南绿色生态建设,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4.维护和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审判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保障治水各项措施依法有效实施。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具有可执行性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15日内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依法妥善运用财产保全、司法拘留、罚款等多种手段,保障行政执法效果。推进环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机制建设,共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法院监督协调,公安、水利、电力、工商等多部门配合执行的联动执行机制。

三、强化联络,健全合力治水工作机制

5.建立常态联络机制。成立治水涉诉联络工作组,由行政庭分管领导任组长,立案、审理、执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专项负责与县治水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我县水资源分布与治水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由行政庭庭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治水办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络工作,定期通报、交流以下事项:1)新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及环保审判执行方面的相关信息;(2)新颁布或修订的治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治水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收结案情况;(4)治水责任部门的应诉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司法建议;(5)重大、典型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审结、执行情况;(6)治水重点工作部署,推进生态县建设的重要举措;(7)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6. 健全专业人才培训、交流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确定相对固定合议庭或审判人员办理。结合“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选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历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执行工作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与环保部门的相关业务培训、调研工作互通机制。对治水案件带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可与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调研组进行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成果,指导推进工作。

四、延伸司法职能,强化宣传效果

7加强司法建议。在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案件过程中,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横向沟通联系,必要时以司法建议、专题报告等形式向环保、国土、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在诚信评价、资格准入、资金信贷等方面对破坏环境、治水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限制。

8、强化司法宣传。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注重在“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治水氛围;选择典型案例就地、巡回审判,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参与案件调解、执行;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众开放日”活动、庭审直播、微博直播、媒体渠道等广泛宣传报道,以案说法,营造“五水共治”法治氛围;完善涉治水案件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对重点案件积极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主动掌握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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